汉中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知识宣教管理办法(试行)
汉中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知识宣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知识宣教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知识宣教是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宣教对象实施的新农合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宣教的目的是增进宣教对象的新农合政策和知识,使之进一步的理解、支持、参与、配合新农合,并监督新农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宣教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宣教的对象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患者及其陪护人员等。
第六条 宣教的内容包括建立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意义,新农合的参加渠道,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新农合实时政策要点,补偿办法、补偿范围、补偿程序,监督办法,等等。
第七条 宣教可采用宣传单、宣传手册、宣传栏、宣传标语和口头宣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第八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参合患者住院后的48小时之内完成对患者及其陪护人员的首次床头新农合知识和政策的“一对一”宣教。
第九条 宣教工作应当作必要的记录,重点宣教内容应当有患者或陪护人员签名确认。宣教资料要有据可查。
第十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长效的宣教机制,建立健全关于新农合宣教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宣教责任,使宣教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十一条 新农合知识宣教工作列入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标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新农合基本政策和知识的知晓率应达95%以上,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应达90%以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汉中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