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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办202155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现将《洋县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洋县碧水保卫战工作方案》《洋县净土保卫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20       


洋县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扎实推进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完成省上下达优良天数比率、PM2.5平均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等大气环境指标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

1.谋划“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据全省、全市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方案(2021—2025年),编制我县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省上下达的目标任务,督促各责任部门全面落实市上分解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加大调度通报力度。定期调度通报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年度目标任务进展滞后PM2.5等主要污染因子反弹严重的责任部门实施预警提醒。(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二)稳步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3.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产业准入政策和水泥等重点行业产能置换政策。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项目。(县发改局负责)

4.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技术等法规标准。全面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县经贸局负责)

5.严防重点区域“散乱污”企业反弹。不断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依法依规持续对“具有固定设施、有污染排放特征的规模以下企业,环保不达标、无证无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管,坚决遏制“散乱污”工业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县经贸局负责)

6.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动态巩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涉气固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推动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7.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清洁能源等进行替代;加快开展水泥、建材等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8.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加快推进汽修行业VOCs产品源头替代;采取源头替代、优化整合、关停取缔等方式,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开展涉VOCs排放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鼓励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局、县经贸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全面提升涉VOCs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水平。开展化工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全面提升治理设施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全面落实VOCs无组织排放等标准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储罐综合治理、污水逸散有机废气专项治理。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原则上禁止设置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必须保留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按照与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禁止稀释排放。(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10.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持续开展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工作。推动夏季错时装卸油。严格实施《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县经贸局负责)

(三)加大能源领域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11.优化能源供给结构。控制化石能源总量,按照省上时序进度安排,推动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5%,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提高到34%。(县发改局负责)

12.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强节煤改造,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县发改局负责)

13.持续做好冬季清洁取暖。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先立后破”的原则,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与清洁取暖需求。按照省上时序进度安排,推动全市清洁取暖率达80%以上。加强监督检查,查缺补漏,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对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区域,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县发改局负责)

14.加强煤质监管。采暖季期间,每月组织开展煤质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对散煤经销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县市监局负责)

15.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全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严格执行《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1/1226—2018)》。加快淘汰全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县建成区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16.推进农业领域清洁能源改造。加大农业大棚等农业生产加工领域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巩固力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强化移动源环境监管。

17.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持续开展国三以下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县公安局负责)

18.源头把控机动车污染排放。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发动机、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排放状况监督检查。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0%以上。(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加强在用车环保检测和达标监管,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全面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对抽检排放超标的在用机动车,责令其限期维修,在达标后方可继续使用。对燃气货车污染控制装置安装、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开展执法行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加快车辆结构升级。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出租车、城市公交车、物流配送以及环卫、邮政、快递等领域新增及更新新能源车辆。(县交通局负责)

21.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监测,禁止不达标机械在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开展作业。(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各镇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开展加油站和油品质量专项整治。强化“黑加油站点”治理,依法依规对成品油流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探索引导夏季加油站夜间加油优惠相关政策。(县经贸局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对生产、销售的石油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打击和清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及生产加工企业。加大全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格执行汽柴油质量标准。(县市监局负责)

(五)深入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23.推进建筑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在工地公示具体防治措施及负责人信息,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严格落实工地“6个100%”,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核查渣土车密闭化改装改造,确保运输过程无扬尘、无遗漏、无抛洒,未达到改造升级要求的渣土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县住建局负责)

24.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接合部、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出入口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县环卫站、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加强渣土车扬尘管理,推进渣土车车轮、底盘和车身高效冲洗,保持行驶途中全密闭,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卫星定位跟踪等手段,实行全过程监督。(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城市及周边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县交通局、县住建局负责

25.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管控。加强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矿石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的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时采用吸尘、喷淋防尘措施。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生态环境负责工业企业整治,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整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矿山企业整治,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整治

26.强化露天焚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强化秸秆禁烧管控,落实各镇(街道)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禁烧专项巡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7.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农业农村局负责

(六)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28.深化区域协作机制。持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加强区域会商研判,发布污染天气预测信息,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县气象局负责

29.实施夏季臭氧(O3)专项整治行动。夏季高温天气期间,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生产调控、错时生产,引导县城建筑墙体涂装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错季错时作业。聚焦化工、干洗业、餐饮等行业企业,开展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加强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控制,推进O3精准治理。生态环境负责

30.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全县冬防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定期调度通报,全面完成各项重点治理任务。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31.修订重污染天应急预案。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完善重污染天气启动、响应、解除机制,完善应急减排措施。探索重大活动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32.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逐步扩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应急减排的实施范围,进一步完善绩效分级指标,形成行业技术规范。积极引导重点行业升级为A级绩效企业和引领性绩效企业,对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试点工作。推进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差异化管控机制。完善应急减排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渠道。生态环境负责

33.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预警,做好应急响应,坚决防止“一刀切”。做好重污染过程信息发布,积极争取企业和公众理解和支持。生态环境负责

三、保障措施

34.强化组织领导。综合运用通报排名、预警、提醒、公开约谈等措施,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要研究制定有力有效的具体措施,量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指标分解落实,实施项目化、清单化、数字化管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生态环境负责

35.加大财政投入。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重点涉气行业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以及大气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等方面,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县财政局负责

36.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完善PM2.5和O3协同监测网络,加强VOCs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县降尘监测。继续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加强环境空气预报预测能力建设。生态环境负责

37.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中央和省上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气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失职失责情形,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问责,落实地方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38.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围绕冬季PM2.5治理、夏季O3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针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区域,调动各级执法力量,明确区域内企业执法帮扶包抓人员。在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定期通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探索建立“重点专项帮扶+远程监督帮扶”工作模式,强化基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生态环境负责

39.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完善和源解析。按照全市大气污染源清单化管理要求,配合开展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40.强化政策支持。配合做好全省电力资源统筹、采暖期间电力调配方案研究制定、现有煤改电补贴政策调整等工作,提高群众用电取暖的积极性。县发改局负责

41.严格考核问责。将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实施公开通报、约谈等措施。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将严肃追责。生态环境负责

42.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完善重大舆情管理应对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媒体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洋县碧水保卫战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十四五”期间全县水环境质量,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结合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汉江流域水质保持优良,全县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黄金峡断面水质达到Ⅱ类,全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

1.贯彻落实《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工作;持续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达到国家要求。围绕饮水安全目标,定期公示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管网末梢水等水质监测结果,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工作;针对不达标水源地,持续开展水源地综合整治,确保饮水安全。(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开展“一断一策”水污染防治工作

2.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现状形成问题清单,分析问题成因,编制国考断面“一断一策”达标方案,实施精准治污,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3.积极落实《汉中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设施,加强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置效能。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在污水处理厂出水口适宜区域建设人工湿地,提升入河水质。(县住建局负责)

(四)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4.施分区域、差别化管理,严格环境准入政策,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依法依规淘汰水污染不达标企业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县发改局、县经贸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5.优化农业结构与布局,控制面源污染,推广生物农药和有机肥,推动精准施肥、科学用药,有效降低氨氮、总磷和总氮入河污染负荷。推进生态养殖,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稳步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化肥利用率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六)推进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

6.持续开展全县入河排污口调查工作,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逐步建立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监管机制。在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夯实黑臭水体专项整治

7.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回头看”,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加快整治,确保黑臭水体整治“长制久清”。(县住建局负责)

8.照省、市统一部署,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效。(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9.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不断增强全社会节水保水意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水资源管理,全县年用水总量控制在市水利局下达的任务目标以内。逐步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水利局负责)

10.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业生产、城市保洁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县住建局负责)

11.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全县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年度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市水利局下达指标任务。(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推进“三水”统筹管理

12.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统筹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治理,保障重点河流湖库生态流量,制定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重要水文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不低于2020年现状。在支流入干流、重要排污口下游等关键区域,因地制宜利用再生水建设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河流水质。(县水利局负责)

(十)建立流域区域协作机制

13.化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推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加强跨界水体协同治理。(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一)提升水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14.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涵养区风险防控,健全重点湖库水质、富营养化、水华等预警机制,严防涉水、涉重金属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环境风险,加大尾矿库治理和环境修复力度,严格排查尾矿库下泄排水,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15.加强工作调度。各相关部门和镇(办)要按照本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年度任务。2021年12月22日前,各相关部门、镇(办)将2021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政府,抄送县生态环境局。

16.督察考核。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曝光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县政府将年度目标任务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17.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18.强信息公开。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县政府将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附件: 1.洋县2021年度国控断面水质断面目标

2.洋县2021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目标

3.洋县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的重点河湖库清单


附件1

洋县国控水质断面

序号

断面名称

所属水系

所在水体

水体类型

所在县区

断面属性

1

黄金峡

河流

洋县

-


附件2

洋县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目标表

序号

县区

水系

水体名称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类型

水质要求

备注

1

汉江

汉江

洋县四0五厂水源地

地下水

达标

2

汉江

傥河

洋县傥河水库饮用水源地

湖库

达标

附件3

汉中市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的重点河湖库清单

序号

水体

名称

水体

类型

地市

区县

控制单元

水文控制

断面名称

2025年生态流量

确定目标(m3/s)

预计达到底线要求的年度

1

  

河流

汉中

洋县

汉江汉中市黄金峡控制单元

黄金峡枢纽

25.0

/


洋县净土保卫战工作方案

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得到进一步巩固提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土壤污染源头治理

1.聚焦硫铁矿等矿区和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全面排查涉重金属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根据结果科学合理编制治理方案,分阶段开展治理。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区和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的县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镇办配合)

2.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以“十三五”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为基础,组织开展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清单和措施,依法依规将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3.监督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和周边土壤环境监测。2021年底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4.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鼓励支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二)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

5.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等空间管控边界。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6.依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综合采取水肥调控、品种替代、退耕还林还草、结构调整等措施,巩固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成果,不断加强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和评价,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全面完成。(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7.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使用污水灌溉导致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8.加强农产品临田检测和超标粮食处置,强化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监管,督促开展收购和加工粮食的重金属检测,对于超标的农产品,专库收储,严格管理,禁止进入口粮市场。对市场中流通的大米及米制品,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9.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优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潜在高风险的地块,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10.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原则上,国土空间规划方案提交审议前,对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规划方案已审议但未报批的,应在规划方案和供地方案报批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供地方案已报批的,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各镇办配合)

11.对于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12.完善准入管理机制,采取“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或“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等模式,严格污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准入管理要求。(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各镇办配合)

13.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未完成的地块,严禁进入用地程序。(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各镇办配合)

14.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地块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充分利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共享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管控修复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四)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5.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通过完善田间排灌工程、结合施用石灰性土壤调理剂、增施有机肥和改善耕作制度等综合措施,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16.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遗留地块为重点,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17.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及污染地块修复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完工后要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对暂不开发的受污染建设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治污染扩散。(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镇办配合)

18.开展“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开展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及周边环境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负责,各镇办配合)

三、保障措施

19.各镇办要严格落实本行政区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县级各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联动,推进本行业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落实,确保年度工作顺利完成。各部门于每季度末将工作最新进展情况书面报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及佐证资料书面报送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形成全县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级相关责任部门、各镇办配合落实)

20.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员、设备保障能力建设,强化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县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配合)

21.强化督查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考核内容,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县环保督察办对各部门工作情况加强日常监管核查。对存在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等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督办约谈。(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环保督察办、县级相关责任部门配合)

2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普及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知识,在全社会树立“保护土壤环境人人有责”的观念和意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牵头,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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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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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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