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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帮扶政策

医保帮扶政策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参保资助政策人群分类一览表

资助金额

个人缴纳

特殊人群种类

认定部门

320元

0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民政局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卫健局

160元

160元

农村低保A档

民政局

返贫致贫人员

乡村振兴局

150元

170元

脱贫不稳定户

乡村振兴局

2016年后脱贫户中的突发严重困难户

乡村振兴局

2016年后脱贫户中的农村低收入人口

乡村振兴局

民政局

2)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政策

医院类别

门槛费

报销比例

不合规费用

镇卫生院

200

90

不许产生

县内一级民营医院

200

90

不许产生

市内二级综合医院(县医院405医院

800

75

5%以内

市内其它二级医院(中医院、妇幼计生中心、协和医院卫校医院)

700

80

5%以内

市级三级医院(中心、3201医院等)

2000

55

8%以内

省级二级

2000

65

8%以内

省级三级

3000

50%

8%以内

3)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起付线5000元,不设报销封顶线(非贫户30万元),各段报销比例提高5%,即基本医疗报销后:

0.5万元--3万元    65%

3万元--8万元     75%

8万元以上          85%

30种大病再提高5%。

4)医疗救助政策

一般疾病院救助

封顶线

重大疾病住院救助

封顶线

特困供养

全额

全额

低保户

70%

2万

70%

4万

低收入、特定救助

50%

1.5万

50%

3.5万

因病致贫

30%

3万

3、特殊慢性病门诊政策:对符合3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及准入条件的,可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年内的住院病历和当年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到确定的鉴定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符合第Ι类、第Ⅲ类病种的患者必须在洋县人民医院申请门诊慢性病,符合第Ⅱ类病种的患者可在户籍所在地的镇卫生院申请。

4、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限额表(见附表)

病种

分类

序号

病种

报销限额

病种

分类

序号

病种

报销限额

类病种

1

恶性肿瘤放化疗

20000

Ⅱ类

病种

17

肾功能不全非血液透析治疗

4000

2

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

20000

18

癌症患者保守治疗者

4000

3

器官移植手术后服用抗排斥药

20000

19

强直性脊柱炎

2500

4

白血病

20000

20

脑性瘫痪

4000

5

血友病

20000

21

过敏性紫癜

4000

II类病

6

糖尿病伴有并发症

4000

22

颈椎腰椎

骨质增生伴椎管狭窄

2500

7

重症精神病

2500

23

骨性关节炎(限膝关节)

1500

8

慢性活动性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

4000

24

阿尔茨海默病

2500

9

肺结核

2100

25

甲亢

2500

10

心血管疾病

4000

26

慢性支气管炎(65岁以上老年人)

2500

11

脑血管病恢复期

2500

27

儿童哮喘

2500

12

系统性红斑狼疮

6000

28

再生障碍性贫血

20000

13

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等并发症之一者

2500

Ⅲ类

病种

29

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BH4D)

0-3岁16000

4-14岁18000

15-18岁20000

14

风湿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

2500

30

苯丙酮尿症(PKU)

0-3岁15000

4-14岁17000

15-18岁20000

15

慢性阻塞性

肺疾病

4000

31

大骨节病

470

16

帕金森病

2500

32

中重度氟骨症

630

33

慢型克山病

1500

5、“两病”(高血压和糖尿病)普通门诊。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和糖尿病,需要在门诊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

“两病”患者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及限额表

医疗机构

类别

个人自付比例

报销比例

高血压年

支付限额

糖尿病年支付限额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0%

50%

300元

300元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

服务站

40%

60%

300元

300元

6、门诊统筹。门诊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实行年度限定额报销管理,参保人年度基金支付限额80元(户内不通用)。当年累计报销未达限额的,跨年不结转。

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参照)

30

70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参照一级)

50

50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

60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