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一、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消防救援队伍便民利企十六项措施》。
二、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主体、机构人员、职责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及救济渠道
1、执法主体: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2、监督执法人员:张磊、李荣、曹明明、杨生辉、朱安平、马启瑞
3、职责权限
主要职责权限包括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4、法律依据、程序及救济渠道
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程序有《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期限为60日。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 权力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 责任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6)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7)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8)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9)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10)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11)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12)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13)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14)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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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对经核查发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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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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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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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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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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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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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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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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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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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或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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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建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设施、储存场所的处罚 |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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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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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的处罚 |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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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或者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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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单位或个人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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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修订)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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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逾期拒不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修订)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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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非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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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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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或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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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等行为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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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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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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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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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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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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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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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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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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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临时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发现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设定合理整改期限,通知单位负责人期限内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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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发现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设定合理整改期限,通知单位负责人期限内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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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发现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设定合理整改期限,通知单位负责人期限内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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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火灾事故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
1.受理阶段责任:由火灾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原因进行勘验分析,受理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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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1、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包括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社会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12、是否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齐配全相关人员、设施、器材、装备;
13、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