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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一、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消防救援队伍便民利企十六项措施》。

二、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主体、机构人员、职责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及救济渠道

1、执法主体:洋县消防救援

2、监督执法人员:张磊、李荣、曹明明、杨生辉、朱安平、马启瑞

3、职责权限

主要职责权限包括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4、法律依据、程序及救济渠道

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程序有《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救援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期限为60日。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 权力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 责任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6)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7)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8)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9)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10)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11)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12)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13)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14)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的依据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洋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申报的材料受理后由初审人员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人补充齐全或不予受理。
3.决定阶段责任:对申报的材料经初审人员审查后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法制人员审核,法制人员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交大队长审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执业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执业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对作出决定的核准文件通过邮寄等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单位,除接受所在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外,一律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2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对经核查发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3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4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5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6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7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8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9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10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11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或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12

对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建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设施、储存场所的处罚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古建筑、营业性地下场所、输送管道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附近,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建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设施、储存场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13

对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款 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实际操作技能水平满足岗位需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14

对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的处罚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麦茬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15

对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或者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或者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16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单位或个人在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17

对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
   第一百零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规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修订)

18

对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逾期拒不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第一百零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八)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修订)

19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非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20

对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二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21

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或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22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等行为的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23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24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25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撤销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26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27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责令改正,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28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责令改正,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29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责令改正,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30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31

临时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催告阶段责任:对发现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设定合理整改期限,通知单位负责人期限内整改。
2.决定阶段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临时查封。
3.执行阶段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对隐患危险部位张贴封条。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接受所在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外,一律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32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催告阶段责任:对发现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设定合理整改期限,通知单位负责人期限内整改。
2.决定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通知当事人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改正的限期改正并罚款。
3.执行阶段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接受所在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外,一律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33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第三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催告阶段责任:对发现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设定合理整改期限,通知单位负责人期限内整改。
2.决定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通知当事人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改正的限期改正并罚款。
3.执行阶段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接受所在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外,一律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34

火灾事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1.受理阶段责任:由火灾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原因进行勘验分析,受理案件。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火灾事故登记表》,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并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调查取证、当事人描述火灾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原因(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火灾基本情况及发生原因、相关证据等内容,告知申请人,如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汉中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4.送达阶段责任:火灾事故认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重新进行火灾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四、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1、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包括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社会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12、是否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齐配全相关人员、设施、器材、装备;

13、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