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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林业局关于下达2024年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4年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省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函﹝2021﹞10号)及市政府文件及为了充分发挥我县森林资源优势,高效利用,促进乡村振兴巩固提升,确保食用菌产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依据分类经营的原则,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及可利用状况、上年度持证采伐情况和限额采伐执行情况,现将2024年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各镇(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年度森林采伐总量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下达我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结合市林业局关于农民自用和发展培殖业用材的分解原则,今年下达全县自用材采伐限额共计47953m³(蓄积,下同),其中:天然商品林采伐限额17304m³,公益林采伐限额25343m³县级预留5306m³,用于支持解决食用菌产业发展之需,分解表附后。

各镇(街)要结合辖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林农分布、食用菌合作社发展情况,对照去年四期森林督查问题图斑及伐区检查结果、伐区更新情况,按照森林类别科学合理调整分解采伐指标,并将限额总数及分解情况在镇公示栏予以公示。严禁截留、倒卖采伐限额和将采伐限额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镇(街)在涉林产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增加自用材限额的,以镇正式文件报我局研究后予以追加限额。

二、切实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及农民自用材用途管理

我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年度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本通知下达给各镇(街)的采伐限额,必须严格执行,严格控制本辖区内年度森林采伐总量,严禁超限额采伐,不得突破县上下达的采伐限额。

按照中省市关于采伐限额管理相关要求,“十四五”期间,我县自用材采伐类型主要为抚育采伐。各镇要将森林权属、起源、类别及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作为采伐管理依据,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要严格执行采伐类型,提高采伐作业的质量和效益,降低森林采伐对环境与社会的影响,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要切实加强自用材、培殖业用材审批管理,采伐前严格把用途关,采伐过程中及伐后严把监督管理关。

农民自用材主要指农村居民建房,发展培殖业以及生活烧材等方面,采伐对象主要为自留山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到户的承包经营山林上的林木。以农民自用和培殖业用材名义申请采伐的木材,严禁进入流通领域,严禁上市交易。各类农民培植业用材资源(含木屑),原则上仅限于满足县域食用菌产业发展原料之需,不得外运。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

凭证采伐林木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设定的刚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外,其余各类采伐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挖移植树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严禁采伐、采集野生保护植物。

为落实“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发展理念,强化我县森林资源源头管理,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依据村、镇或者相关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依据林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委托下放群众自用材行政审批权的批复》(洋政函2018103号)及洋县林业局与各镇关于自用材审批权下放委托书的要求,遵照农民自用材采伐证申办程序(即采伐审批流程:农户申请→村(组)审核签署意见→镇林业人员设计→镇审核→发证,组织群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林木采伐。要继续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对一次采伐蓄积15m³以下实行简易设计,积极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

根据中省市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我县启动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各镇街均要在专用系统上,全部在线审核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今后不再核发线下采伐许可证。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行林木采伐手机APP系统,进一步拓展林木采伐在线申请、办理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对申请采伐林木的农户,原则上必须提交林权证,无林权证的由村镇(街)或者有关单位提供有效证明作为办理依据。农民自用材的发证对象为农户,必须一户一证,每证采伐蓄积控制在20m³,面积一般控制在0.3335公顷(5亩)以内,采伐强度控制在20%以内。同步落实“更新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的采伐更新原则。积极探索同一面坡或同一条沟间隔设计或逐年采伐的模式。严禁发大证、一户多证、一地多证等问题发生,严禁木材贩子及村组以外其他人员假借当地村民名义冒领采伐证的行为发生。

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凡林权不清、存在争议的,全县范围内松类(松材线虫病除治除外)、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一律不得受理、设计、办理采伐证;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木,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木,除特殊情况外严禁采伐;自然保护区内的竹林采伐按自用材办理采伐许可证。各镇(街)对竹林的采伐要按照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各镇要在办结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在“汉中市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服务平台”录入上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各镇(街)要对涉及以上问题的村除调减采伐限额,对采伐单位和个人暂停采伐许可证办理外,镇村还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夯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

切实做好服务林区和林农,对农民自用材采伐需求,要做到“应批尽批”,不得增设门槛。今年若出现因群众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审批造成乱砍滥伐,以及镇级限额剩余超过70%,但无证采伐现象突出的,将调减下年度限额,约谈镇主要领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镇(街)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采伐证的规定实施采伐,严禁未批先伐、批少伐多、异地采伐、改变采伐类型、超强度特别是“剃光头”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加强伐中伐后监管,严防无证采伐以及超强度、超范围、超面积等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内容采伐等情形发生。对于大户发展食用菌的,积极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由农户合作入社,并以农户名义申请在其自留山、承包山范围内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形式解决原料问题。对于食用菌大户非法收购木材以及采伐户变相买卖青山、菌棒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流通领域秩序稳定。

四、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新机制。林木采伐被许可人和为伐区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直接责任人要对林木采伐申报和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采伐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诚信和法律责任。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限额保障、简化程序等政策激励机制。对于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采伐许可要求进行采伐、未按时更新造林或更新造林不达标的,在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基础上,录入“汉中市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服务平台”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

五、强化天然林保护管理

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严禁天然林商品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在天然林抚育采伐中生产规格材。因灾害木、病虫木清理和中幼林抚育、低产林改造项目实施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市、县林业局审批后,依据权属和采伐类型,在天然林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内安排采伐指标,办理采伐手续后方可实施。对在林中采挖、掘根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六、夯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镇(街)要按照同县政府签订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书》切实负责,夯实镇级及村级林(山)长及生态护林员的责任,落实环保督察、秦巴生态保护、林山(长)制关于巡林巡山、“治五乱”的要求,确保辖区内专项整治成果、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秩序稳定。一是做好对辖区内2023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24年3月底前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群众自用材采伐进行一次伐区集中检查,并认真填写林木并上报采伐许可监督检查登记表,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上报。县林业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镇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按照林(山)长制和秦巴生态保护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完善、细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夯实村级两委监管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最基层组织,加强生态护林员管理和考核,切实发挥“前哨”作用,把生态保护触角延伸到山头地块,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2023年度卫片执法问题图斑、各级反馈、举报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按照整改要求,由各镇组织监督村组或违法主体落实好补植补造、植被恢复工作。

林业局林政综合执法大队要按照辖区分工,切实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木片)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检查,确保对采伐行为和收购、加工利用木材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减。对发现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纳入国家信用监管体系管理。对未建立原料和产品进销台账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健全台账。加大源头治理和路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运输非法来源木材(木片)等行为,对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违规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森防站要不断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木的监管力度,切实抓好检疫封锁和木材经营加工场所的检查频次,严防加工销售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各木材检查站(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要加强值班,严把关口,切实履职尽责,认真查验过站木材合法来源。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木流失和进入流通领域。    

                               

附件1:洋县2024年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分解表

附件2:洋县林木采伐许可监督检查登记表

                              

  洋县林业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