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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洋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洋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洋办字〔2021〕27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负责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日常变更调查。在上一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及时对季度监测图斑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管理用地项目涉及的地类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举证,经县、市、省、国家逐级审核确认后建立日常变更调查数据库;开展年度变更调查。按照国家统计标准时点,统筹使用国、省遥感监测成果,通过县级实地调查核实举证、逐级地类核查,市、省、国家核查确认结果,全面掌握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

二、负责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根据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按照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标准,编制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三、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全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加快推进洋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

四、组织划定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完成“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并严格遵守划定成果,将其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

五、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科学落实省级、市级重大工程、重点工程与重点项目。

六、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强化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不予办理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土地转让等用地手续。

七、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扎实开展年度耕地保护先进评选激励工作,充分调动各镇(街道)和全社会耕地保护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建设单位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洋县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党政同责、部门协同、镇为主体、源头严控”的早发现、快制止、严执法的共同责任机制,严防死守耕地红线。

八、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活动,严禁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等区域新批采矿权和探矿权。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矿山卫片执法、专项督导检查等为抓手,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遏制违法苗头;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洋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禁止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等区域新设矿业权,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监管;畅通举报渠道,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案件线索,把违法消除在萌芽初始。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县、镇(街)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调查评价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并做好动态更新,做好监测设备建设、维护,加强与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联合会商研判,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发布;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和队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十、完成委、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