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时间安排 | 年度检查频次 | |
| 1 |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2019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达标 | 4次 | 1次/每季度 | |
| 2 |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 2022年2月修正)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
达标 | 2次 | 1次/每半年 | |
| 3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 2022年3月修订)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达标 | 1次 | 已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 | |
| 4 | 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
达标 | 1次 | 已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 | |
| 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2021年8月修正)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
达标 | 1次 | 1次/年 | |
| 6 | 水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2017年3月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
达标 | 1次 | 1次/年 | |
| 7 | 湖泊、水库以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安全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湖泊、水库以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安全,由船舶经营者负责,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
达标 | 1次 | 1次/年 | |
陕公网安备 6107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