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洋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时间 年度检查频次
1 对兽药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 2020年3月27日修订 2020年3月27日施行)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要求 2026年度 4
2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及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有关事项的检查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2008年11月7日公布,2008年11月7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符合《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2008年11月7日公布,2008年11月7日施行)相关要求 2026年度 1
3 对菌种质量的监督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2021年12月修正 2022年03月施行)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2015年4月29日修订 2015年4月29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章相关要求 2026年度 2
4 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年3月2日修订 2019年3月2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 2011年12月15日发布 2012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实施工作。第七条: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适时维护和保养农业机械,确保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并定期向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安全技术检验。第九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及行驶证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取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检验1次。
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相关要求 2026年度 2
5 对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17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019年1月1日)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3号 2014年11月27日修正 2014年11月27日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2021年1月26日公布 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2026年度 1
6 种子、肥料等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2021年12月修正 2022年03月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人大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三条第三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四)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公布实施,2022年1月7日修订 2022年1月7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六章要求 2026年度 4
7 对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2021年12月修正 2022年03月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2号 2020年3月25日通过 2020年5月1日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三条第三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章相关要求 2026年度 4
8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 2015年10月30日修订 2015年10月30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符合《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要求 2026年度 1
9 果品、蔬菜、食用菌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120号 2022年9月2日修订 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至第六章要求 2026年度 2
10 果树种子苗木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2021年12月修正 2022年03月施行)
    第二条 第二款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2002年3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实施)
    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工作。
符合《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2026年度 1
1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年3月1日修订 2017年3月1日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2017年11月30日修订 2017年11月30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2022年1月7日修订 2022年1月7日施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三章;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2026年度 1
12 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105号 2021年12月修正 2022年03月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相关要求 2026年度 4
13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2017年10月7日修订 2017年10月7日施行)
    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相关要求 2026年度 1
14 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2015年3月18日公布 2015年5月1日施行)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技术规范;
  (二)对耕地质量实施调查和动态监测;
  (三)组织实施耕地质量建设,为耕地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耕地质量评定,对新增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并设立标志,形成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符合《陕西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相关要求 2026年度 1
15 对果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质量安全实施的检查 《陕西省果业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号 2018年5月31修正 2018年5月31实施)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果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抽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符合《陕西省果业条例》第四章相关要求 2026年度 4
16 对果业发展生产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果业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号 2018年5月31修正 2018年5月31实施)
    第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果品生产、加工、贮藏、流通与出口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符合《陕西省果业条例》第四、五、六章相关要求 2026年度 2
17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2006年9月30日通过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二、三章相关要求 2026年度 1
18 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 2019年4月25日修正,2019年4月25日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三章相关要求 2026年度 1
19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120号 2022年9月2日修订 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五、六章要求 2026年度 1
20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120号 2022年9月2日修订 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2007年7月25日公布 2007年7月25日施行)
    第十二条 第一、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至第六章要求 2026年度 4
21 对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 2019年4月25日修订,2019年4月25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符合《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三章要求 2026年度 1
22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2017年10月7日修订,2017年10月7日施行)
    第四条 第二、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2026年度 1
23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农发〔2024〕79号,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对竣工项目运行维护进行监管。履行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管主体责任。第三十一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财政部办公厅《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4月7日起实施。
第五条: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十五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进行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采用巡查、抽查、“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支持鼓励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对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要采取约谈、督办、通报、追责等方式加强监管。
符合《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要求 2026年度 1
24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 2019年4月25日修订,2019年4月25日实施)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符合《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要求 2026年度 1
25 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2023年3月1日施行)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四、五章要求 2026年度 1
26 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 2022年10月30日修订 2023年3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五章要求 2026年度 1
27 对已命名的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合同履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的考核检查 《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七号 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对已命名的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合同履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园区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现代农业园区命名,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符合《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第二、三章要求 2026年度 1
28 运输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要求 2026年度 4
29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至六章要求 2026年度 2
30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要求 2026年度 4
31 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 2026年度 1
32 动物诊疗机构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要求 2026年度 1
33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要求 2026年度 4
34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年3月2日修订 2019年3月2日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2026年度 2
35 对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6号 2007年11月8日修订 2007年11月8日施行)
    第四条第三项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符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要求 2026年度 1
36 对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2013年12月28日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年11月29日修订 2020年11月29日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2026年度 1
37 对渔业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5号 2015年5月28日修正 2015年5月28日施行)
    第十六条 渔业养殖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
    渔业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药、渔用饲料(包括渔用饲料添加剂)等渔需物资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监督。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二十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六条要求 2026年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