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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洋县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将申请人所寄资料原件一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明后及时确认,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

第四条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其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告知书送达的;

(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部审批和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部门单位或部门科室、下属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告知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告知书必须是正式公文,应具备以下要素:文号、标题(公开类型+告知书)、申请人、申请事实、答复结果、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救济途径可参照表述为: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答复的,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告知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办理环节负责科室及办理时限要求,确保依规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