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环罚字〔2018〕2号

洋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环罚字〔20182

 

洋县宝丰救援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5902582702

法人代表:王万明

地址: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竹园村6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313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露天随意焚烧汽修垃圾和塑料片,产生大量的黑色烟尘和恶臭气味。且厂地位置紧邻交通干线108国道北侧,又处于人口集中区域

以上违法事实有洋县环境保护局201831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1831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182告知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2018年3月19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了申述,经我局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方式缴纳完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国库缴纳。到洋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自行缴纳到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洋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