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环罚字〔2018〕4号
洋县弘兴胶合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30558019X3
法人代表:杨红军
地址: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七眼泉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21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厂胶合板生产线自2015 年底建成并投入生产,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上违法事实有洋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18] 4号)告知你厂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方式缴纳完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国库缴纳。到洋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自行缴纳到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洋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日
陕公网安备 6107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