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环罚字〔2018〕5号
洋县金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305746006E
负责人:何小成
地址:洋县龙亭镇庙垭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2017年12月在酉水河龙亭镇庙垭段河道擅自建设砸石分筛设备,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堆放有大量碎石。
以上违法事实有洋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18〕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洋环听告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总投资额为500万元),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方式缴纳完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国库缴纳。到洋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自行缴纳到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洋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4日
陕公网安备 6107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