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环罚字〔2018〕3号
洋县红润养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667952683A
法人代表:何红利
地址: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五郎庙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养殖粪便及废液直接排放至公司西侧的灌溉渠内,造成灌溉渠内粪便大量积淤。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取样,经洋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653mg/L,超标2.26倍(洋环测(水)字(2018)第07号)。
以上违法事实有洋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洋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方式缴纳完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国库缴纳。到洋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自行缴纳到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洋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6日
陕公网安备 6107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