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环罚字〔2016〕1号
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洋县服务区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7236715466454
法定代表人:曾滨
地址:洋州街道办事处东咀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活污水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洋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和洋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外排污水取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告字〔2016〕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零肆拾元整(16040.0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缴纳完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国库缴纳。到洋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自行缴纳到银行。
2.现金缴纳至洋县环境监察大队(洋县文明西路357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洋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洋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洋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5日
陕公网安备 6107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