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环罚字〔2017〕2号
洋县马畅进财养殖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323NA000194X
法定代表人:孙进财
地址:洋县马畅镇双庙村五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7年3月1日对你养殖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合作社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养殖合作社于2013年投入生产至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养殖废液。
上述行为有2017年3月1日洋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为证。
你养殖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告字〔2017〕2号)告知你养殖合作社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养殖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对你养殖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养殖,养殖废液不得外排。
2.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限你养殖合作社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缴纳完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国库缴纳。到洋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自行缴纳到银行。
2.现金缴纳至洋县环境监察大队(洋县文明西路357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养殖合作社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洋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7日
陕公网安备 6107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