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环罚字〔2018〕9号
洋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西费家窑仿古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春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0712802657
地址: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后村四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2018年5月初开始建设的砖雕瓦塑生产线,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洋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了申述,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采取措施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酌情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0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2.新建砖雕瓦塑生产线立即停止建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方式缴纳完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国库缴纳,到洋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自行缴纳到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洋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5日
陕公网安备 6107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