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五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洋市监处罚〔2023〕第34号 |
张斌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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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 |
当事人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罚款10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7月26日 |
2 |
洋市监处罚〔2023〕第33号 |
洋县远达商贸龙亭大众加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洋县远达商贸龙亭大众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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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如彦 |
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查验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鸡蛋煎卷(35g/袋)一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5日,保质期8个月;爽脆粉皮(56g/袋)一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31日,保质期6个月; 2、罚款2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7月28日 |
3 |
洋市监处罚〔2023〕第36号 |
洋县槐树关镇乔云怀成化肥建材经销部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过磷酸钙产品案 |
洋县槐树关镇乔云怀成化肥建材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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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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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未索取和查验生产商经营资质文件、发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未履行检查验收产品质量、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过磷酸钙的产品。 |
违反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900.00元;2、罚款11700.0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126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8月17日 |
4 |
洋市监处罚〔2023〕第37号 |
洋县谢村红梅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洋县谢村红梅超市 |
王小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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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查验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桃红柚果汁茶饮料”6桶及“ 中老年加钙多维双蛋白固体饮料”2袋; 2、罚款2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8月16日 |
5 |
洋市监处罚〔2023〕第39号 |
汉中新美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绿豆芽案 |
汉中新美多商贸有限公司 |
王宝龙 |
当事人销售经营的绿豆芽经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当事人购进绿豆芽时索要有供货商的资质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进票据,履行了食品查验义务。 |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9元,免予罚款。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8月16日 |
6 |
洋市监处罚〔2023〕第35号 |
李念忠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育苗基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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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念忠 |
当事人销售的“鸿滇”牌育苗基质经产品质量抽检不符合质量标准。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849.00元; 2.罚款6509.0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7358.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8月28日 |
7 |
洋市监处罚〔2023〕第44号 |
洋县红军庄稼医院经销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
洋县红军庄稼医院 |
王红军 |
当事人经销的标识为汉中海棠磷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棠”牌过磷酸钙经产品质量抽检检验不合格。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 2、罚款3750.0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41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8月28日 |
8 |
洋市监处罚〔2023〕第40号 |
洋县明强豆芽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豆芽案 |
洋县明强豆芽坊 |
王红军 |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豆芽食品。 |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罚结果: 1、警告; 2、罚款2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