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3年第七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洋市监处罚〔2023〕第51号 |
洋县马俊辉烟酒经销部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洋县马俊辉烟酒经销部 |
马俊辉 |
2023年9月10日,消费者在洋县马俊辉烟酒经销部购买1瓶“赖茅”酒,支付400元。执法人员联系“赖茅”酒生产地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经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协查,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无论是线上或者线下,凡酒盒上印刷有“中国贵州 庆香港回归特制”字样及酒瓶上贴有“赖茅”商标的白酒均是假冒该公司厂名的假冒产品 |
违反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1、警告; 2、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赖茅”酒7瓶; 3、罚款20000元; 4、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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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10月30日 |
2 |
洋市监处罚〔2023〕第53号 |
陕西美致惠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康店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案 |
陕西美致惠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康店 |
杨银侠 |
2023年9月13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陕西美致惠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康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柜内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型号:1ml、批号:2002256)7袋,有效期:20230225,血糖试纸(规格:50片/盒、批号:110820)1盒,有效期:20230817;一次性使用推进器(型号:Q型、规格:5支/袋、批号:20191027)1袋,有效期:20221115,上述三种医疗器械均已过期 |
违法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7袋、血糖试纸1盒、一次性使用推进器1袋; 2、免于罚款。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11月6日 |
3 |
洋市监处罚〔2023〕第61号 |
洋县刘春微咖啡吧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案 |
洋县刘春微咖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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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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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不予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11月10日 |
4 |
洋市监处罚〔2023〕第49号 |
洋县新健康医院发布违法表述用语广告案 |
洋县新健康医院 |
柳伟民 |
洋县新健康医院分别于2023年6月29日和2023年4月27日通过微信公众号(洋县新健康医院订阅号)在网络上发布涉及医疗技术,疾病名称,发布有咨询电话及预约电话和微信预约二维码的行为属于在广告中使用违法表述用语。 |
违反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洋县新健康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给予洋县新健康医院警告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11月10日 |
5 |
洋市监处罚〔2023〕第67号 |
洋县八里关美佳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洋县八里关美佳百货商店 |
宋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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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中,未履行食品安全查验义务,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过期食品4种。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 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过期的4种食品; 2、罚款1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11月24日 |
6 |
洋市监处罚〔2023〕第65号 |
洋县宾馆未妥善保管和及时清理致使操作间卤水发生腐败变质案 |
洋县宾馆 |
张金元 |
洋县宾馆在实施食品制售期间,未妥善保管和及时清理致使操作间卤水发生腐败变质的情况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项 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11月20日 |
7 |
洋市监处罚〔2023〕第64号 |
汉中懿云堂互联网医疗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备案)生产加工销售制剂药品案 |
汉中懿云堂互联网医疗有限公司 |
卢红丽 |
汉中懿云堂互联网医疗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备案)生产加工销售制剂药品。经统计,已售出的制剂药品货值金额约为1158466.80元。2022年4月13日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将汉中懿云堂互联网医疗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备案)生产加工销售制剂药品案移送公安机关。洋县公安局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侦查,2022年4月27日本局对该案的调查予以中止。2023年9月8日,洋县公安局书面告知我局汉中懿云堂互联网医疗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备案)生产加工销售制剂药品案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所办理的“懿云堂”诈骗案中认定的卢红丽的犯罪行为为同一犯罪事实(附刑事判决书),将案卷材料退回我局。2023年9月18日我局决定恢复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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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1、将刑事犯罪人卢红丽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吊销汉中懿云堂互联网医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3、没收由本局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原材料、辅料及制剂药品; 4、将汉中懿云堂互联网医疗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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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