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5年第二期)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5年第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洋市监处罚〔2025〕第17

洋县蔚澜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洋县蔚澜购物广场

王建明

2025年1月14日,本局委托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小西芹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月24日《检验报告》(№:SP2501142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醚甲环唑项目,标准指标≤3mg/kg,实测值5.5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

罚款100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0508

2

洋市监处字〔2025〕18

洋县乐佳家购物中心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洋县乐佳家购物中心

翟健

2025117日,本局委托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泡椒、红皮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5124日《检验报告》(№:SP2501147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68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SP2501147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10μg/kg ,实测值23.2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04.48元,罚款100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0508

3

洋市监处字〔2025〕19

洋县盛世康医药有限公司世康大药房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洋县盛世康医药有限公司世康大药房分公司

郁先翠

我局收到来信投诉反映2025年2月10日在洋县盛世康医药有限公司世康大药房分公司购买了甲床给药器一盒,经查询该产品备案信息为青宁械备20190048号,备案人/生产企业:青海珠韵顿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描述:本品由瓶体、瓶盖组成非无菌提供不含药物、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打开包装后瓶内含由不明成分的液体,属于非法添加了不明物质,与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不符。经查询上述“甲床给药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其产品描述为“本品由瓶体、瓶盖组成非无菌提供不含药物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给药器内装有液体,与其备案的产品信息描述不符。

违反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甲床给药器1盒;没收违法所得152.00

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0410

4

洋市监处罚〔2025〕20

洋县自在足浴会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洋县自在足浴会所

张洪顺

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洋县自在足浴会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7月开始在洋县洋州街道办洋州明珠六号商业楼12号商铺二楼一间约15平方米的房间内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

违反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

处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处罚结果:罚款2000

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0414

5

洋市监处字〔2025〕21

洋县智慧人生烟酒经销部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洋县智慧人生烟酒经销部

翟星

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洋县智慧人生烟酒经销部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2瓶国窖1573酒,外包装盒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均为20220316 1061V4,物流码均为151908900604782396 。上述产品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鉴定,该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结果:对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酒2瓶;罚款2798.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0427

6

洋市监处字〔2025〕29号

洋县金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构价格案

洋县金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杨敏

2025325我局洋县金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H.水晶酒店洋县店,2025321日、22日在携程APP上进行网上销售时,高级双床房房型以划线价806元实际卖价515.5元、523元;以划线价730元实际卖价466元、474.34元;以划线价767元实际卖价497元、490元;以划线价602实际售价384元向出销售。经查询该酒店管理系统发现该酒店高级双床房房型从未以806元、730元、767元、602元的价格销售过。上述806元、730元、767元、602元的比较价是洋县金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5321日临时制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折前卖价”详细信息及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该价格成交记录。

违反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4003.00 元;

罚款4003.00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0515

7

洋市监处字〔2025〕32

洋县姑娘茶行特产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洋县姑娘茶行特产店

吕娥

2025年4月17日接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洋县姑娘茶行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查,2025年4月13日,投诉人在洋县姑娘茶行特产店以微信方式共购买外包装上标示有“人参酒”字样的酒2瓶,每瓶128元,运费25元,实际共支付280元。当事人称投诉人所购买的酒在洋县姑娘茶行特产店经营期间自己加工泡制2瓶,已全部销售。该酒为透明玻璃瓶装,瓶内有西洋参1根、大枣、枸杞少许和散装白酒,原料无固定比例,属于散装食品,外包装无标识标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对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0605

8

洋市监处字〔2025〕33

洋县高原寺军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案

洋县高原寺军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翟福生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洋县高原寺军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药品未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执法人员当场向洋县高原寺军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4月24日前对所有销售的药品进行明码标价。整改期满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再次对该药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没有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对销售的药品进行明码标价,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查处。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罚款8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0526

9

洋市监处字〔2025〕34

洋县魁陈居古酿酒坊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和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洋县魁陈居古酿酒坊

陈小虎

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洋县魁陈居古酿酒坊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五酿浆白酒无生产日期、梨花醉白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日酿浆白酒,500ML/瓶,30元/瓶,共4.5瓶;梨花醉白酒500ML/瓶,20元/瓶,共6.5瓶,货值共计265元。

违反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处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结果:没收五酿浆白酒4.5瓶;梨花醉白酒6.5瓶;罚款1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0604

10

洋市监处字〔2025〕37

洋县朱鹮湖果业专业合作生产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食品案

洋县朱鹮湖果业专业合作

刘开昌

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在洋县朱鹮湖果业专业合作社成品库发现存放有该合作社生产的菜籽油共计71瓶,未发现生产日期,不能提供出厂检验记录、生产过程加工记录。经查,当事人成品库存放的无生产日期的菜籽油71瓶,净含量1L,2025年1月份生产,该产品共生产了100瓶,出厂价是18元瓶,当事人将未标注生产日期的29瓶菜籽油送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的要求,这71瓶菜籽油已形成最终销售单元,应标注生产日期,但未标注。该合作社不能提供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资质、票据及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各个记录、所生产的菜籽油的检验合格证明及销售记录,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警告;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菜籽油71瓶(1L/瓶);罚款20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