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洋县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有效】洋规〔2017〕007-县政府002关于印发培育和奖励“四上”企业申报入库实施办法的通知

  洋规2017007-县政府002

洋政发201721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培育和奖励“四上”企业申报入库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洋县培育和奖励“四上”企业申报入库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

2017628



洋县培育和奖励“四上”企业申报入库施办法


为了促进我县四上企业发展,做大经济总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入库四上企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四上企业是现阶段经济统计系统的专用称谓,是指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四类法人企业的统称。

第二条部门职责

1.县统计局负责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初步审查和联网直报工作。

2.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工业企业、贸易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大个体户转企业、鼓励专业市场实行统一结算等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4.县公安局、交通局、文广局、教体局、卫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保安公司、交通运输、文化产业、旅游业、物业管理等社会类所属服务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5.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农林牧渔业类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6.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全县工业、商贸流通业、建筑房地产业、其他服务业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企业名单,及时提供应税销售收入达到或接近四上标准企业情况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情况。在“四上”企业培育过程中,按照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按要求提供税务资料。

7.市监局要严格控制企业法人转为工商个体户,积极引导大个体户转变为企业法人。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注销企业名单,及时将达到四上标准的年内新增、成长型企业和接受委托管理的企业法人单位提供责任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统计,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新增的四上企业法人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8.各镇(办)负责本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信息维护,每季度收到统计局反馈的本辖区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信息资料后,要安排专人进行核查填表,及时将新增、变更、注销名录库中的单位信息予以更新,确保相关部门能精准掌握企业有关信息,保证符合“四上”条件的企业能及时入库。由统计局给考核办提供考核情况,纳入各镇办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

县编办、市监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每季度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信息资料,并于每季后7日内将电子版报统计局。

第三条工作要求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1.各相关部门按工作分工,组织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调查摸底,鼓励企业开展统一结算,建立信息台账;按照四上企业申报条件,指导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指导帮助企业统一结算,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2.对转型升级的个体户和企业,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结,不增加前置审批条件,不收取费用。
(二)四上企业的申报

1.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收集资料报县统计局初审后,逐级向市、省、国家统计局报批。

2.新营业企业、新建新投产企业申报四上企业的,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提前一个月向县统计局报拟纳入四上企业预报表,备齐电子版与纸质资料,每月10日前,向县统计局申报。

3.“四下企业成长为四上企业(即四下转四上)的,按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时间申报。

第四条申报条件
   1.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3.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4.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5.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法人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6.辖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它房地产业等行业。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第五条财政每年设立四上企业发展优惠及奖励资金,专门用于鼓励四上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第六条对已经申报入库的企业,在追赶超越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改、经贸等县上相关部门在企业申请项目、资金扶持、贴息等方面予以优先解决。

第七条适用范围

1.完成新增四上企业考核任务的县级有关部门。

2.新增四上企业。指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经营业绩显著,经国家统计局审核纳入我县统计调查对象,并能正常直报统计信息资料的四上法人企业。

3.工作成绩突出的四上企业统计人员。

第八条奖励政策

(一)对申报成功企业的奖励
   四上企业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实行以奖代补的原则,进行奖励,分以下几种情况:

1.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6万元、零售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规模以上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有业绩,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由个体户改转的独立法人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开展统一结算的零售企业,每户一次奖励5万元。

7.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个体户,每户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二)对相关部门及统计工作人员的奖励

对部门培育发展四上企业,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和统计人员给予奖励。

1.企业归属管理权限清晰,部门支持培育发展,企业进入国家四上企业名录库,实行每成功一户按照三项机制规定一次性奖励培育、申报主管部门、统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20000元;对主管或行业归属不清晰的申报成功企业,按照谁申报奖励谁的原则进行。具体分配办法由经贸、统计部门按照各部门工作配合参与程度提出分配意见。奖金发放到个人。

2.对发展四上企业成绩突出的培育、申报部门业务和统计人员,由各部门在分配奖金中予以单独奖励。

(三)对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的工作补助

1.对能按照国家、省、市、县统计制度要求,准确、及时网上报送数据的四上企业统计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2.统计人员补助按年发放,每年年终工作结束后,由县统计局、经贸局对全部“四上”企业的统计员根据平时参加会议、按时报表、报表质量等进行年终综合考核,于次年3月按照考核情况一次性直接发放至企业统计人员,如企业统计人员因故频繁变更,只按一人结算。

3.补助兑现。由县经贸局、统计局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拨付县经贸局进行兑现。

第九条以上条款涉及的奖金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贴的只能享受一项,按最高的计算,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责任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经贸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报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兑付。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