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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洋规〔2019〕001—县政办001关于印发洋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洋规2019001—县政办001


洋政办发〔20195号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0

洋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汉中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文化、艺术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以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诚信记录;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利益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规范的名称,统一命名格式为:洋县xxx培训学校或洋县xxx培训中心

(三)有依法设立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

(四)校长或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熟悉中、初等教育,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无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办学场所必须相对独立、固定、集中,能够实施封闭管理,楼层不得高于四层,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六)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安全通道,主通道宽度不低于1.5米,疏散通道宽度不低于1.2米,办学场所内通道宽度不低于1.8米,栏杆不低于1.4米,通道畅通无障碍,消防设施齐备。

(七)达到“三防”要求:保安人员应具有保安上岗证,年龄在55岁以下,防卫防暴器材齐全,监控系统必须使用高清设备,并全覆盖办学场所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0天。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包括实物资产、货币资金投入)不少于50万元,货币资金不低于20万元

)有与办学规模和层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以及国家规定的与拟任学科及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教师队伍结构合理,中青年教师应占到教师总数的2/3以上。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办学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构、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有科学的培训计划方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配备相应的教材或讲义。

(十一)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十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另行按本办法审批。

第三章申办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教体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证,为个人的,提交合法身份证明。

(三)提交开办教育培训机构投入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资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提交办学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三年以上租赁契约,并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交洋县消防大队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教体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洋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办学章程(包括以下内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具备办学条件且达到设置标准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教体局申请设立,并提交本办法第条所列材料和第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章审批程序

  举办者到县民政局或市监局核定培训机构名称,凭机构名称核定通知书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检查、验收,未经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或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申请办学

  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地镇政府(办事处)、中心小学对举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办学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举办者向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签注意见,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录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平台。

第十条  教体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现场勘查,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  受理申请筹备设立的机构,县教体局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受理申请正式设立的机构,县教体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同意设立的,作出批准决定同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出具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到县市监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最后县公安局刻制印章。取得办学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印章式样报教体局备案。

第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应当妥善安置学员,由县教体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县民政局和县市监局收回相关证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需报县教体局审批,并应主动到民政局或县市监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并将变更内容报县教体局备案

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变更地址需提交变更后新地址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检查、验收记录以及验资报告;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变更校长需提交拟任校长的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  按照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县政府依法保障其法律地位和办学的自主权。建立培训机构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协调、解决培训机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培训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  各镇办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对辖区已审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法托管机构的日常安全及履行社会职责的监督管理;对非法民办培训机构及托管机构要联合公安、消防、市监、民政、教体等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第十  教体局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含托管机构)的审批及办学行为的管理。要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向社会公示,严格按照标准、程序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对已审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等加强监管。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达标或消除安全隐患,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告知相关镇办,由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建立评估督导制度进行年度检查及评估,并将年检和年报结果信息向社会公示。教育培训机构停止办学活动年以上,或当年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或连续两年无特殊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县教体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启动终止办学程序。

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和星级评定制度,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严禁在职公办学校教师及其他公职人员参与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活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  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市监局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有教育咨询服务、投资、工作室、家政服务的单位,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面向社会的教育培训业务,对违规设立该业务的单位,市监部门要配合各镇办及时查处。

十九  局要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劳动用工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劳动法,侵犯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教育、处理。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要监督指导各派出所加强辖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周边的治安、消防管理,加强重点人群的排查、管控,并建立各辖区案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  消防大队对面积达到办学标准、进行了建筑改建或室内装修的教育培训机构受理消防审查申请,出具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加强教育培训机构日常消防监管,开展消防年度检查。

第二十  县城管执法局要对未经许可私设广告牌、张贴散发宣传广告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在校园周边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和教育教学的行为,依法清理和处罚。

第二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外只能使用依法登记的名称,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培训科目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师资情况的公示牌。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依法招聘教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和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定培训项目和招生承诺开设相应课程,严禁私自增加培训项目,禁止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开展托餐等其他服务。

规范收费管理。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及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费用,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备案制。各培训机构应在招生宣传前向教体局备案,核准后方可面向社会发布。广告备案需提交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稿(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满后持媒体公告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公告和补办期间不得招生。

第六章风险防控

第二十  建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申报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2名以上财政供养人员提供的办学风险担保书。

第二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举办者刊登停止办学公告期满三个月后,对无遗留问题的校,经教育体育局批准后,解除并退还办学风险担保书。

第七章

三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三十一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中省市出台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中省市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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