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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洋规〔2019〕003-县政府001关于建立县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通知

   洋规〔2019003-县政府001

洋政发〔20199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县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用地

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和《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的文件精神,切实保护自然资源,严格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脱贫攻工作步伐,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已经国家批准的汉中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洋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今后国家划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建设项目用地、集体建设项目用地,村民宅基地以及发展设施农业用地行为。

二、审批依据

1.《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50号)规定:

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国家林业局不在审批”。

三、土地审批流程

1.村民宅基地审批。

村民宅基地是人民群众最基础的生活设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村民宅基地选址,辖区镇办、国土资源所依据《土地管理法》依法受理业务,其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洋县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村镇建设规划。县国土局依据洋政发〔201441号、洋政办发〔201621号、洋政发〔201832号和洋国土资发〔201896号文件规定的事项及程序依法办理村民宅基地审批手续。并在修筑设施前将审批结果报陕西汉中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或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2.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审批。由项目责任人向陕西汉中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及县林业局递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批准。辖区国土资源所依据国家林业局批准文件依法受理业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洋县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村镇建设规划。

项目单位须提供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立项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地使用批复,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村(镇)企业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审批。由项目责任人向陕西汉中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或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递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批准。辖区国土资源所依据国家林业局批准文件依法受理业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洋县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村镇建设规划。

项目单位须提供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立项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地使用批复,报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项目进行土地预审,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由项目责任人向陕西汉中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或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递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批准。辖区国土资源所依据国家林业局批准文件依法受理业务。

项目单位所在镇(办)须提供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立项报告、镇、村(组)、经营者三方监管协议、土地租赁或流转合同、土地复垦协议、土地复垦还耕承诺书、复垦保证金票据、环境评估报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地使用批复,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4.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由项目责任人向陕西汉中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或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递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批准。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家林业局批准文件依法受理业务,其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洋县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城乡建设规划。

项目单位须提供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立项报告,规划条件、环境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地使用批复,报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项目进行土地预审,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上报市、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省政府审批。

四、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以下项目

1.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2.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3.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4.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5.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依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和《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50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实验区内严重污染、破坏或者危害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设施,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五、工作要求

1.县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陕西汉中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文件,不得推诿扯皮。

2.县林业局负责县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保护区内修筑设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检查。

3.陕西汉中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保护区规划负责对辖区内修筑设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生态监测,检查生态保护或者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通报县林业局。

4.县环保局依据陕西汉中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审批文件,负责县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环境评价报批工作。

5.县国土局负责县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陕南移民搬迁综合利用方案和村镇建设规划的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县林业局。

6.各镇办负责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查工作,发现违法修建、污染严重的及时上报县林业局、环保局。

7.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林业局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

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县林业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在对保护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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