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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洋规〔2020〕003—县政办002关于印发洋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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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办发202058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洋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应对突发事件及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努力维护粮油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参照中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油为实物储备,若因政府调控需要增加或减少县级粮油储备规模,须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提出具体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标准和储粮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政府备案。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出入库及轮换补贴费用,按季将利息、保管费补贴拨补到位,并对县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和发放县级储备粮油采购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

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政府及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和承储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为小麦、稻谷、大米、面粉菜籽油。原粮储存由仓容设施完好检测手段齐全的国有粮食企业承储。成品粮油由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根据企业加工和仓储能力经营状况及信誉管理规范检化验人员和设备、资产负债率等情况在县域龙头企业择优选取1-2家承储。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的采购及承储计划,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给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油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的采购、轮换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小麦、稻谷质量标准均为国标三等以上大米质量标准为国标二级、菜籽油质量标准为国标四级以上且为当年的新粮(油)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原粮的采购原则上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或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协商一致后,承储企业市场形式自行采购

(一)采购时机。经承储企业提出,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确定

(二)采购方式,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挂牌采购。若挂牌采购流拍,由承储企业在做好市场调研,充分研判市场价格基础上,制定采购方案,报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商县财政局、农发行审核后,委托承储企业组织市场化采购。

第十二条县级成品粮油入库计划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入库方式分为采购、移库划转。下达入库计划时应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预先确定指导性价格,作为核定入库成本的参考和依据。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后,承储企业应书面报请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组织验收并最终核定入库成本。委托承储企业收购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最终审核确定。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三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每年签订一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一符三专四落实”制度,即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值应与农发行信贷管理台帐一致。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三)擅自串换储备粮油品种和变更储存地点;

()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发霉变质;

(五)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六)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入库、出库和动用命令的;

()其他违反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及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应在规定的轮换周期内进行轮换。承储企业应按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指导要求做好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认真分析研究粮油市场形势,把握好轮换时机和轮换节奏,力保正常情况下储备粮油轮换不发生价差损失。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在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前十日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由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三方审批后,方可轮换。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在轮换过程中,应于新粮上市补齐所轮换的库存数量。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比照中省储备粮油的标准(粮食保管费用每年每市斤0.06元,食用油保管费用每年每市斤0.20元。粮食轮换费用每周期每市斤0.08元。成品储备粮油以成品粮折算原粮计算,只拨付保管费用不拨付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据实结算。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县农发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及为平抑市场粮油价格、救灾救济需动用或抛售县级储备粮油的,所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解决。

第六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粮油价格明显上扬并发生抢购苗头时;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通知农发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或购买应急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加工、运输保障等内容。若发生价差损失,还应明确弥补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知承储企业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承储企业应保证如数偿还所占用农发行贷款本金。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比照中央和省、储备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洋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洋政办发[2015]68号)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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