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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洋规〔2021〕001-县住建001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的意见

     洋规〔2021〕001-县住建001


洋建发〔2021〕19号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执法工作的意见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构建法治政府,有效防范和遏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根据《建筑法》《人防法》《消防法》《防震减灾法》《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充分整合各职能科室、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和法定职权,切实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中违法行为的发现、通报、制止和查处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合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机制

各相关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在勘验、巡查、登记、听证、处罚等行政执法环节中,对发现的我局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相关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监督整改;或在第一时间向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出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工通知书,并监督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停工、整改。相关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责令其排除隐患,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乱到建筑垃圾、渣土污染、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监管查处。

房管局应对本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进行监督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对破坏园林绿化、破坏市政道路、广场,工程管线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的公民或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建工科、质监站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质监站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履行职务范围内的监督;若其开工,相关法律责任由施工主体自行承担。

招标办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过程中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公告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公示以及项目备案等重要环节加强日常监管,实行“事前核准,事中监督,事后备案”。严格审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资格,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

人防科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人民防空法》《消防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健全违法行为通报机制和违法行为处理后的档案管理制度

各相关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取证(包括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联系方式等)。对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的,进行存档备案;对拒不执行停工决定、整改期内未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整改要求的,各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应将该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向分管领导汇报,之后由局法制创建办提出拟办意见,上报至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局领导签发后办理。各相关科室、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入处罚程序,制作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局法制创建办做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和审查工作。各相关科室、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归档整理处结卷宗。按案件发生年度、时间先后顺序,由局法制创建办统一编号后,存入局档案馆。

三、健全多部门联动的协查机制

根据行政处罚权限划分,对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立即查处,各相关科室、单位应相互给予技术支持和协查配合。特别对严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人防科、建工科、城建科、质监站、房管局应积极配合局法制办公室、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施工危险因素和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四、健全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因疏忽大意、故意包庇,致使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因相关责任科室、单位推诿扯皮,造成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或者带来其它负面影响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对住建局无权处理的严重违纪行为,可依法依纪提请县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住建局将此项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住建系统评选先进单位或个人的重要依据。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的意见》(洋建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电子版)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年2月19

附件:2021洋县住建执法文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