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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发〔2022〕2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管职责的通知

洋政发〔2022〕22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有关条款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在该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有部分条款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监管部门,避免出现噪声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范围有空白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2016〕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汉办字202139)和《中共洋县县委办公室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洋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洋办字20212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现对部分条款监管职责进行明确,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生产、销售淘汰设备的行为确定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使用淘汰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的行为确定为县发改局负责监督管理。

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确定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

三、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确定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四、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确定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五、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确定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六、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确定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七、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确定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洋县人民政府                

2022年8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