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发〔2025〕13号关于组织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政发〔202513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组织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25〕4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政发〔2025〕7号)文件要求,全面保障我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农业普查对象是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行业范围包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1231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组织实施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各方资源,优化工作流程,创新方式方法,构建高效有序的普查组织实施体系

()强组织领导。政府组建洋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我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统计局负责具体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运转。领导小组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序列,待普查任务全部完成后自动撤销。各(街道)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强化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到责任明确、协作紧密、信息互通财政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有关事项数据局负责和协调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统计局、委宣传部、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有关事项。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协助开展普查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普查经费由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县级经费由财政列入相应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付,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人才队伍方面,各部门、镇(街道)要选聘或者选调责任心强、熟悉农业农村情况、具备一定数据采集能力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选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单位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四、工作要求

()守牢依法普查底线。(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查工作。普查人员要依法履行数据采集和报送职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障数据安全。普查对象要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未经级普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予以通报。

()筑牢数据质量防线镇(街道)、部门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营造良好宣传氛围。(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实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格局。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深入解读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注重依托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力量,开展“接地气”的宣传发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洋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人民政府

2025年924

附件

洋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刘一叶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

副组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薛崇娟  统计局局长

      强长虎农业农村局局

杨宏锦  发展改革局长  

财政           

  员:宋金学委宣传部副部长  

        委网信办副主任   

        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队长  

       朱宝平民政  

       王立宏司法

       樊立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景群智  自然资源  

张晓峰  水利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孟黎英统计局副局长

        许小红  县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局长薛崇娟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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