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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办发〔2021〕28号关于印发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洋政办发〔2021〕28号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洋政办发〔2016〕4号)从即日起废止。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

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卫健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做到平战结合,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公共卫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保障。

1.4.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1.4.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它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设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的建议。

各镇(街道)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的职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健局局长任指挥长,县发改局、县市监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交通局、县经贸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县住建局、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县自来水公司、武警洋县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本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县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报道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协调县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测引导。

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

县发改局、经贸局:依其职贵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保证应急物资物价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传染源的追踪调查,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疫区封锁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灾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负指导村委会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线路的调配使用,保障线路畅通。

县农业农村:主要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县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县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出入境应急物资产品质量。

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负责组织相关环境质量监测,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指导,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地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物资储备,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参加在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县市监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职业中毒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文旅局:负责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的全社会爱国卫生运动。

县红十字会:负责普及现场自救和互助知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救援活动,向上级红十字总会和社会各阶层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住建局、自来水公司: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武警洋县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根据需要协助做好事件现场的封锁控制工作。

2.1.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卫健局卫健局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理,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内设综合组、信息组、专家组、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等若干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组。由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拟订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预决算和资金调拨计划;承办各种会议;草拟文件及领导讲话,负责秘书、文件和机要工作;接受和分发各界捐赠;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财产;负责有关信息交流;协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外籍人员及台、港、澳同胞提供预防和医疗服务。

(2)信息组。由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县卫监大队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县内以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按时报告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为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掌握各地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编写、报送工作信息等相关资料。

专家组。由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疾控中心、县卫监大队、县级医疗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分别组建临床技术专家小组、流行病学专家小组、病原学检测技术专家小组、卫生监督执法小组、动物防疫专家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审订技术方案和规范,提供相关技术咨询;负责对县内首发病例的初步判定,指导各地疑似病例的诊断;提出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各地的医疗救治工作;分析事件动态,向指挥部提出采取重大应急措施、事件及控制效果评估和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参与或指导流行病学调查、事件现场处置;研究实验检测技术,提出采样检测技术方案,指导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研究制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承担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4)现场应急处置组。由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县卫监大队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其职责为:组织协调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向现场派遣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协调与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督导;组织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学校等的卫生监督。

(5)医疗组。由县卫健局、县级医疗机构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制订定点医疗救治医院的标准,确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并督促落实各项应医疗应急救治措施;制定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转运、救治预案并督促落实;协调做好临床专家会诊、治疗和护理等工作;组织、管理和调遣县医疗应急救治队伍。

(6)宣传教育组。由县融媒体中心、县卫健局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准确、及时、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组织对应急处理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安排新闻媒体采访等事宜,引导舆论导向;编制各类宣传材料,向公众普及防病知识。

(7)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电信局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落实全县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对市场中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和物价检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通讯畅通。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相关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服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3.1医疗机构

事发地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县级医疗机构在卫健局统一协调下积极参与处理。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控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核实与分析,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按照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较大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请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技术指导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3.3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指令,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级医疗、疾控中心、卫监大队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监大队提供的监测信息,掌握我县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向全县发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 1级)、重大( II级)、较大(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预警级别。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预警发布之后,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应急技术、队伍与物资准备,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等工作。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加强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30分钟内尽快向县卫健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健局3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

疫情涉及外县(市)的,县卫健局应及时向市卫健委报告。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在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卫生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县卫健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逐级审核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接到其他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本地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4.3应急反应措施

4.3.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其他控制措施:指挥部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和机构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地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和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售货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各镇(街道)以及村委会应当协助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

(1)组织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和卫监大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提出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卫健局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对国家制定的新发现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4县疾控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报告:县疾控中心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并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要求,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开展网络直报。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县疾控中心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上级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控中心应积极参加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并负责对本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4.3.5县卫监大队

(1)负责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报告县卫健局,并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2)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台,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市级人民政府或省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县卫健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县卫健局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健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健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应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5.2奖励

县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卫健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开展卫生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专业技术组织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县、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态监测与预警,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我县疾控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的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建立以县医院为中心,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为辅的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人民医院传染病区为全县的传染病救治机构,各镇街道)卫生院范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卫健局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卫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县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卫监大队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卫健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演练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卫健局参照省卫委有关文件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个人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县疾控中心根据需要要做好上述物资的常规储备。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适当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县发改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处理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要组织公共媒体、有关健康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确引导社会心理,动员公众积.极支持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落实群防群控的应急措施。

七、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八、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