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办发〔2021〕43号关于印发洋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洋政办发2021〕43号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洋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月15日

洋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16号)及《陕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陕政函2020〕61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推进全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新的空间格局。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全县范围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县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全县范围内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政府、镇(办)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县不再重复登记。

(二)开展由我县负责的自然保护自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

县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县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城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县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县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草原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草原进行登记。

五)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县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县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自然资跟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信息,专项调查信息关联,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以上任务安排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时间安排

2022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届时根据省市要求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工作安排。2025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准备启动阶段(2021年6月2021年12月)

1、制定洋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2、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3年底)

1、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我市范围内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由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2、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完成县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全面覆盖阶段(2025年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职责分工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完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

()县生态环境局。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环境保护规划、排污许可资料、水质监测、水功能区划等成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河流、湖治堤防、水城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取水许可资料,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配合县政府开展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全县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国家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全县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全县草地资源保护、规划等成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划定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配合县政府开展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六)其他部门及镇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配合。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研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重大事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指导监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县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落实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县贴政保障落实,列入财政预算,并负责支出监管。

()严把工作质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加大对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充分利用好各部门已有的各类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面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打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工作环境。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开展试点。为确保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完成,县自然资源局可以先行组织调查并编制经费预算,进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