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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办发〔2021〕47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洋政办发〔2021〕47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我县用地秩序,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和长效机制,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中国人自己的手里”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洋县县委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洋县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洋发2019〕1号)《中共洋县县委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洋县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洋发2021〕1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占补平衡责任

(一)落实各镇(办)主体责任。各镇(街道)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目标任务负总责,各镇(街道)镇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结合本辖区实际落实具体保护措施,划分区块,落实责任人,与各村(社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县政府每年将对各镇(街道)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耕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镇(街道)纳入单项考核奖励,凡未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造成本辖区违法用地面积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耕地保护纳入离任资源审计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各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文件确定的“建立党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制”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主动作为,变“一家管”为“共同管”,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共同责任。

二、全面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一)大力拓展耕地后备资源空间。占补平衡工作是审批建设用地的先决条件,我县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是制约占补平衡工作的突出问题。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密切配合,依据国土三调成果,实现土地整治“一张图”管理,加大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空间和补充耕地力度,将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残次林地和园地作为耕地后备资源,确保我县补充耕地水平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二)大力推进拆旧腾退工作。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拆旧腾退工作,摸清全县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的规模,按期向各镇(街道)下达目标任务。财政局将拆旧腾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划拨拆旧腾退资金,使增减挂钩工作顺利推进。各镇(街道)要将拆旧腾退复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领导机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强力推进拆旧腾退复垦工作,通过拆旧腾退复垦落实占补平衡。

(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围绕“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工作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稳步推进“旱改水”项目建设,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县农业农村局要持续开展对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加速土壤熟化提质,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四)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数量不到位,质量不达标的问题,项目选址要兼顾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坚特生态保护优先;占补平衡项目区建成后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散经营,实行统一管理,项目所在镇(街道)要加强监管,明确管护责任,防止出现因管护不到位造成耕地撂荒、损毁,切实做好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和经营管理,禁止闲置荒芜,充分利用集中连片优势,建设农业产业园区,发展规模种植。

三、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原则

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按照“政府主导、县域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建立占补平衡管理机制。依据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的各类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分类管理、分别使用。改进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做法,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自然资源局要依据项目管理规定和农用地分等定级相关技术规程等,认定新增耕地数量和类型,评定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粮食产能,纳入储备库。提质改造耕地项目的新增粮食产能,根据整治的耕地面积和提升的质量等别计算,纳入产能储备库。

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应明确建设拟占用和补充耕地的数量、产能和水田面积,并按照先补后占要求,分别从县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储备库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

四、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

综合补充耕地建设成本、资源补偿、后期管护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依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27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1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4号)文件规定,确定的陕南地区水浇地和水田耕地开垦费标准,实行由数量和产能组成的差别化补充耕地指标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

(一)县域内补充耕地。建设用地报批(含集体建设用地)时,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水田45元/平方米;水浇地40元/平方米;旱地35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的150%收缴。占用优质水田的,可上浮开垦费收缴标准,上浮度最高不超过30%。

(二)市域内补充耕地。建设用地报批(含集体建设用地)时,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耕地4.6万元/亩,水田5.2万元/亩;跨的中省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重点基础设施和军事项目,耕地6.9万元/亩,水田7.8万元/亩;跨市的其他项目,耕地9.2万元/亩,水田10.4万元/亩。同时,缴纳补充耕地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3万元。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两倍执行。

(三)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依据《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汉市自然资发〔2020〕9号)规定,用地单位按照10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土地整理复垦费用。

严格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新增耕地的管护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加强新增和改造耕地监管工作,按时完成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水田真实可靠。强化土地整治项目日常监测监管,对发现存在补充和改造耕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占补平衡项目闲置荒芜等问题的,严肃问责,责令限期整改。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