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办发〔2025〕19号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洋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洋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维管理机制,提升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我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25年11月底前,确定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并进一步优化,基本建成县域统管工作体系;2026年底前对我县平川地区及千人以上集中供水站完成统管,2027年底前对我县丘陵地区(纸坊街道、戚氏街道、黄安镇、龙亭镇、谢村镇等区域)实现统管并收集经验做法,2028年底对我县山区供水实施集中统管,实现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动工程设施建设改造。目前我县集镇集中供水共有10处,分别是:南片供水站(磨子桥供水站、黄安供水站)、马畅供水站、谢村供水站(谢村供水站、湑水供水站)、溢水供水站、槐树关供水站、华阳供水站、城郊供水站、金水供水站,全县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为磨子桥供水站、马畅供水站、溢水供水站。“十四五”以来,我县依据“建大、并中、减小”建设思路,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并中”项目,利用现状供水站进行扩容改建及实施跨村联网并网工程建设,不断提升我县农村规模化供水人口覆盖率。目前正在实施洋县江南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将现状磨子桥镇、黄安镇的现状水厂及现状供水管网进行联网,建成一体化供水工程,预计2026年年内完工,完成后我县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将覆盖全县6个镇(街),覆盖人口达8.1万人,农村规模化供水覆盖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比重24%左右。同时谋划了洋县江北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已完成了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研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已完成,该项目完成后我县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将覆盖全县12个镇(街)约18万人,至此农村规模化供水覆盖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比重达68%左右。在项目实施中通过改造安装预付费智能水表、水源、水厂等监控信息化建设,提升供水服务管理效能,为农村供水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落实县域统管实施主体。结合全县农村供水现状,及学习借鉴省级推荐的典型案例,我县决定采取县域公司化统管模式,县域统管实施主体由县国有运营公司(农村供水公司)承担,2026年底前对平川地区及千人以上集中供水站完成统管,2027年底前对丘陵地区(纸坊街道、戚氏街道、黄安镇、龙亭镇、谢村镇等区域)实现统管并收集经验做法,2028年底对山区供水实施集中统管。县水利局依法依规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经营监管,推行以供水公司为龙头、片区供水站为支撑、村组水管员为依托的“三级运行管护”模式,实行县、镇、村三级行政负责制和国有运营公司+片区供水站+村组“三级管理”,统一供水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为群众提供报修、报装和用水一站式服务,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运营、群众受惠”的建管新格局。
(三)明晰工程产权、整合存量资产。依托县域统管实施主体,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尊重历史、顺应民意,积极稳妥地做好镇(街)、村(社区)水厂(站)、供水工程资产评估,明晰工程产权。将全县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移交给县域统管公司,实行统筹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统筹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标准、专业运营、均等服务”的一体化管理目标;对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短时间难以整合移交的工程,尽快解决瓶颈问题,分期分批逐步统一管网规划建设,统一标准管理;现由民营管理企业实行社会化管护或单村集中管理的,运行良好的工程可继续沿用原有管理模式,由县域统管国有公司与民营管理企业或镇村签订委托协议,进行委托管理运营。
(四)建立健全县域统管工作机制。细化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措施,明确县域统管后供(用)水各方权责义务、运行管护机制、资金保障使用、监督考核办法等,确保县域统管工作规范开展;制定《农村供水运行保障方案》《农村供水安全养护备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维修养护制度,配备齐全维修养护工具,组建好专业化的维修养护服务队伍,全面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效率,创新长效运管模式。
(五)深化农村供水水价改革。全面推行有偿用水,按照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水费、用水户全面缴水费的工作要求,逐步实行农村供水一户一表收费。供水工程属地镇(街)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合理制定水价,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把水费收缴作为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的重要手段,确保到2026年内所有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达到100%;在供水水价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期间,县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推动县域统管单位逐步实现盈亏平衡。
(六)建立考核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水利局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将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考核,制定出台县域统管工作考核激励办法,对服务管理规范、工程良性循环运行、群众满意度高的供水片区给予适当奖补,对服务管理水平差、饮水问题投诉多发频发的予以惩戒,以政府监管、市场竞争两手抓,促进县域统管良性发展。
三、实施步骤
2025年10月底前,加强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经验方式学习交流,积极谋划对接,制定县域统管实施方案,明确县域统管模式,确定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主体,制定印发县域统管实施细则(办法),报市水利局备案。
2026年底前对全县千人以上集中供水站实现专业化统一运行管理,同时对全县百人及分散供水工程再次摸底并完成工程移交等工作。
2027年底前对我县丘陵地区(纸坊街道、戚氏街道、黄安镇、龙亭镇、谢村镇等区域)实现统管并收集经验做法。
2028年底对我县山区供水实施集中管理,全面实现农村供水县域统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成立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局、国电公司洋县分公司、县农村供水公司及各镇(街) 为成员单位,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牵头抓总、统筹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域统管工作要求夯实责任、加强协同协作,确保按照实施步骤顺利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加强农村供水资金筹措保障,通过完善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调动受益主体、吸纳金融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改造及运营管理。县财政将农村供水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落实税收、用电、用地、水资源费等优惠政策,降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营成本。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全面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重大意义和具体政策,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引导农村群众养成使用自来水的良好习惯,营造人人爱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自觉缴纳水费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对水价、水商品的进一步认识。
(四)强化统筹调度。县水利局加强统筹调度,督促各部门、镇(街)及实施主体按照目标要求和时间节点,协同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洋县农村供水工程县域统管实施细则
附件
洋县农村供水工程县域统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县农村供水规模化建设、标准化管理、水质提升,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汉中市水利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城乡供水保障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汉中市全面推动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洋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遵循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专业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目标为保障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现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域农村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域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县、镇、村三级行政负责制,各自承担辖区内的供水服务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县域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镇(街)对本辖区内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承担行政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村(社区)委员会应按照县政府、镇(街)的要求抓好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管护主体接受县、镇、村三级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按照专业化管理原则,农村供水由县域国有运营公司统一管理。
第七条 县级各部门责任
县水利局: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升改造、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查。
县发改局: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指导供水主体核定供水价格。
县财政局: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监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县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和经营许可审批。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水质卫生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加强供水水质卫生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乡镇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县供电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安全供电,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第八条 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辖区内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作,对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进行督导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协调解决辖区内供水矛盾,统筹处置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创造农村供水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推行农村供水挂表管理,加强农村供水政策宣传,组织议定镇(街)区域供水价格报县水利局、发改局备案,监督水费价格执行,保障水费收缴。加强水源环境保护宣传,监管水源环境卫生,优化水源环境,促进水源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九条 村(社区)负责落实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相关政策、具体负责组织制定饮水安全管护村规民约、水源环境综合维护、宣传农村供水政策、协调供水日常矛盾,确保本村(社区)供水工程发挥持久效益。
第十条 县农村供水公司负责县域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农村供水实行专业化管理、确保水量、水质、水压等符合国家农村供水标准,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对水源地定期巡查,建立健全供水服务体系,保障正常供水,按要求进行供水水质日常检测,定期向县卫健局和水利局报告检测结果,并向用水户公布。负责水费收缴,依照议定的价格计量收费。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预防饮水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接受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县域内实行公共供水的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有合格的从业人员,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四)公共供水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及运营管理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工程建设完成验收后,按程序移交县农村供水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运营。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建设,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镇(街)组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委托县农村供水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运营。
(三)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接受县、镇(街)、村(社区)的监督和指导。
(四)由国家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社会资金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所有权股份,可委托县农村供水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运营。
第十三条 由民营管理企业管护、运行的工程,接受县域国有运营公司指导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严禁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农村供水设施,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所需费用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经审查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与供水单位协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保护和临时供水措施,不得影响农村供水工程的安全和原用水户正常用水。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乡镇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县水利、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管护职责范围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涉及的消防设施由县级应急、消防、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共同监督检查,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和日常管理。除扑救火灾及相关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栓,其维护运行及水费按成本价由县级财政定额补贴。
第四章 水源、水质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规模在1000m3/d 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组织水利局、镇(街)、村(社区)等共同划定水源保护范围,报县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县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农村饮水工作信息,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采取联合执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县水利局负责制定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供水单位按照地形区域或单个供水工程制定具体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覆盖全县,并报所在地镇(街)和县水利、卫健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卫健部门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取水、制水、供水等生产环节进行卫生监督检测,对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督促供水单位整改,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镇(街)分别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分散供水工程水源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水源保护区范围采取保护措施,定期执法检查及时处理水源安全问题,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关闭污染水源、启用应急水源供水或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卫健、水利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用水户。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承担污染期间应急供水、拉水送水、清洗消毒产生的所有物质及人工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设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质处理剂和消毒剂,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自检制度,定期向县水利、卫健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单位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频次如下:
(一)城乡一体化和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供水工程执行出厂水日检9项指标,水源水月检5-6项指标;
(二)千人以上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每月开展一次出厂水常规9项检测;
(三)千人以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每月开展一次水源水常规 5-6 项检测;
(四)百人以下分散式供水工程每年开展一次水源水常规5-6项检测。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CMA认证检验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频次对全县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水质化验、检测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具体检测频次如下:
(一)城乡一体化和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供水工程每半年开展一次 43 项常规指标检测,每年开展一次97项全指标检测;
(二)千人以上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半年一次43项常规指标检测,两年一次97项全指标检测;
(三)千人以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每月抽查8%工程开展43项常规检测,每年所有工程43项指标全覆盖巡检;
(四)百人以下分散式供水工程每年抽查30%工程开展43项常规指标检测,每三年达到全覆盖巡检。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按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二)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健、生态环境、发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和履行下列规定和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设施或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和户表井,计量设施和户表井由供水单位统一负责施工,其费用的组成部分主要是:材料费(包括水表、管材、管件、闸阀等)、材料的安装费,以及土建施工费(包括管沟开挖、回填等),费用应提前公示,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用户用水报装、扩大改迁时,需向供水单位填写《供用水申请表》、并交齐有关资料,经供水单位审定用水方案后,现场勘察、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并通知用户确认,签订《自来水入户安装合同》和《供用水合同》、缴纳工程预收款后,供水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施工。未经批准,用户不得擅自接口或无表用水。
第三十条 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户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投资者所有;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管理维修。用水户共有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以委托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主管道、支管道、附属设施、水质、水压出现故障,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用水户共有的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可以委托供水单位统一维修,维修费用由用水户共同承担。归用水户负责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可向供水单位报修,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12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三十三条 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水户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维修或更换水表,并承担相应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后,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实施,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用水户需要报停或销户的,应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缴清水费,逾期不办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开通农村供水维修免费热线电话,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实行24小时值守。在镇(街)所在地、村委会等显眼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理用水事宜,并公布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应结合各镇(街)、村(社区)“一事一议”,由镇级人大、群众代表、镇政府、村两委、第一书记等共同商定,合理制定水价,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由镇(街)印发水费、水价文件;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将供水成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算,组织受益镇(街)人大、群众代表、镇政府、村两委、第一书记等共同听证议定,报县水利局、发改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成本水价,对于水费收入不及供水成本的工程,县财政要足额补齐,兜住安全饮水底线。农村供水成本严格按照《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执行。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政府补贴部分不计入)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其中,运行维护费包括:燃料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原水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其他运行维护费。
第三十八条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部实行收费管理。
(一)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由供水单位负责收取,收取水费时,要向用水户出具有供水单位盖章的统一票据、
(二)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供水单位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
(三)通过争取项目资金、工程改造提升等方式大力推行IC卡、物联网智能水表和预付费系统,方便用水户,降低管理成本。
(四)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水户停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
(五)偏、散、远、小用水户,每年按核算后的定额收取水费。
(六)孤寡老人、五保户、特困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可以申请减免缴基本水量水费,减免水量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水量确定,减免对象范围由各村委会集体研究,报属地镇(街)批准后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减免对象必须安装水表,并和其他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费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人员工资、水源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四十条 县政府设立全县农村供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由上级专项补助、县级财政补助、水费提计等方式筹集。
(一)每年县财政将全县农村供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列入预算,保障农村供水运行。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工资和运行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与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开支。
(二)若设立的有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县水质检测中心需按有关规定,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情况进行年度检测(第二十五条内容),水质检测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三)专职镇级农村供水水管员由供水单位公开招聘委派,村级水管员原则上在各村现有水管员中择优录取,工资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老旧管网维修改造提升由供水单位上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谋划进行申报,多渠道积极争取各类资金。
第四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从水费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供水单位建立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挪用,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上级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供水单位管护不到位,造成水量不足、水压不稳,水质不达标不能正常供水的,由行业部门责令整改,并计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成绩同农村供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挂钩。供水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由责任事故或者其它行为致使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者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五条 用水户(或单位)用农村供水工程从事农业灌溉或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公网安备 6107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