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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洋政发〔2022〕24号关于印发洋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解读】洋政发〔2022〕24号关于印发洋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一、修订依据

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11部门《汉中市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21〕24号)、汉中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汉中市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细则汉财办农〔2022〕34号)的通知要求,我局牵头修订了洋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根据县政府出台的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增加了资金管理办法的支持经营主体的有关条款

1.工资补贴支持不高于支付监测群体劳务工资的20%;收购补贴不高于收购监测群体总金额的10%,单个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3.将原衔接资金支持经营主体调整为整合资金支持经营主体,可用于支持以下2个方面:

1)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增加了带动一般户。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劳务用工、入股分红方式每带动1户脱贫户或监测对象年增收2000元以上,同时带动3户以上一般农户增收的,可给予2万元以内项目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可以支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特色产业。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黑谷种植每亩补助不低于150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补助每亩不高于4000元,大豆扩种补助每亩不低于50元,大豆玉米复合种植补助每亩不低于150元。

(二)增加了从县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列支)项目管理费。

(三)明确用于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比例。其中,中省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2022年不低于55%,2023年不低于60%,2024年不低于65%,2025年达到70%以上。

(四)明确了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结算方式原则上采取“零现金”付款方式。到人到户项目资金一律采取“一卡通”直补到户结算方式

)明确资金支出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等项目”,防止资金闲置、趴窝,力争到年底财政衔接资金执行进度达到100%,确保涉农整合资金执行进度达到85%以上。

)明确了质保金的相关事项。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中不超过财政资金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也可由项目实施主体预交质量保证金,并在项目实施合同中明确预交比例金额等相关条款。

)明确了公告公示内容以及方式。对公告公示内容及方式进行了细化。公告公示内容共九个方面,公告公示方式共4个方面。

)加强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管理。

1.绩效目标设立。1)绩效目标申报。2)绩效目标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组织对预算资金申请单位编报的扶持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2.绩效目标批复。3.绩效运行监控。4.绩效评价。5.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明确了招标采购有关事项。

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招标金额以下的小型单项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村级为实施主体的,需由乡镇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对于必须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由村级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以工代赈项目及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项目,除大中型桥梁及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以外,可不进行招投标,由项目所在地镇村自行实施。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洋政发〔2021〕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