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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发〔2022〕24号关于印发洋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洋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及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洋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及市委、市政府《实施方案》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确保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陕西省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1〕38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汉政办发〔2016〕64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11部门《汉中市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21〕24号)和汉中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汉中市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细则》(汉财办农〔202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二条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引领,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形成“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投入格局

第三条整合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把支持特色优势产业摆在优先位置,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县级承担涉农资金整合的主体责任。整合资金由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下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整合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整合资金“接得住、管得严、用得好”。

第二章整合试点范围

第四条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层面: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持)。

(二)省级层面: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力保护补贴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资金)。

(三)市级层面: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以及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四)县级层面: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部分可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三章预算安排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政策,根据全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和财力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并确保不低于上年投入规模的要求建立衔接资金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安排衔接资金,不断加大衔接资金投入力度。

第六条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依据乡村振兴规划和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安排下达资金。

第七条明确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制定完善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管理制度,督促部门、镇(街道)及时支付资金;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镇(街道)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整合方案及调整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县级对资金管理监督负主要责任,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各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三委会”按各自职责参与整合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根据资金的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任务目标,依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

第八条资金拨付流程。1.收到上级整合资金后县整合办按照要求下发提醒函到县乡村振兴局;2.县乡村振兴局根据整合方案商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到项目主管部门;3.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计划文件,由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在财政云系统办理集中支付,由镇(街道)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到镇(街道);4.拨付到镇(街道)的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四章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渔业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中、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围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县域富民产业,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支持帮扶产业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强化龙头带动作用,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巩固提升脱贫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提升到人到户项目的帮扶实效,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支持弥补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

(一)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三个方面:

1.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贷款全额贴息、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占用费基准利率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镇村防返贫监测信息员公益岗位(镇级信息员月工资补助不低于2000元,村级信息员月工资补助不低于600元)、组级网格员公益岗位(月工资补助不低于300元)、水管员(月工资补助不低于300元)、护路员公益岗位(月工资补助不低于300元),扶贫资产管护公益岗位(月工资补助不低于300元)、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月工资补助不低于500元)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月工资补助不低于500元)和800人以上的大中型安置点“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不超过合规建设费用30%)。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2.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围绕一县一业,重点支持有机产业。支持“米、果、菌、药、畜”等有机产业标杆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开展有机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重点对县域特色名优水稻,包括黑米、五彩米、香米、糯米等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良种繁育,支持建立试验示范基地。鼓励、支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有机产品加工生产线,提升精深加工和包装、仓储、冷链及商品化处理水平。支持有机产业园区功能配套,支持有机品牌建设。支持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农副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等设施建设。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申报项目,建设产业基地以及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烘干等配套设施。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对推动群众就业和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贴息或奖励,奖补标准按照《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洋政发〔2022〕21号)。支持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革命(有给水、排污、管护条件,配套相应的化粪池每平米不超过2000元,单个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垃圾站点建设及垃圾清运(距离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谢村工业园区50公里以内),支持镇(街道)建设正规垃圾压缩中转站,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距离50公里之外的支持镇村建设正规的移动式垃圾中转站,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2000人以上的村垃圾清运每年不超过4万元,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垃圾清运每年不超过3万元,1000人以下的村垃圾清运每年不超过2万元,每个镇(街道)按照每年不超过15万元用于垃圾清运费用,主要解决各镇垃圾转运到谢村垃圾发电厂的相关费用。集中污水处理(主要是管网铺设、收集方面以及后期管护,后期管护每人月工资补助不低于500元)、巷道硬化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持水、电、路、网等农业产业配套设施。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二)省市县级资金除用于上述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八个方面:

1.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3.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补助不超过合规费用30%)。

4.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5.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6.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原则上安装太阳能25—40瓦之间,庭院灯不超过3.5米、广场灯不超过8米、路边灯不超过6米、质保期不能低于3年,每个村不超过15万元)、基本绿化(绿化主要以庭院、村庄、路渠等为目标,以花草、灌木以及小乔木为主,不做高大乔木,每个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7.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农业技术服务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职业农民培训、农产品安全监管培训以及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集体经济发展能力提升培训。

8.省市县有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三)整合资金(除各级安排的衔接资金)可用于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1.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建设农副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等设施。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劳务用工、入股分红方式每带动1户脱贫户或监测对象年增收2000元以上,同时带动3户以上一般农户增收的,可给予2万元以内项目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2.支持经营主体与村集体联合申报产业项目,建设产业基地以及产业配套设施,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资金形成资产按照村集体60%,经营主体40%的比例确定资产归属,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经营主体在使用期内按资产确权比例每年向村集体支付不低于6%的收益。

3.可以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特色产业。对发展黑种植每亩补助不低于150元;发展稻渔综合种养产业补助每亩不高于4000元;发展大豆纯种补助每亩不低于50元,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每亩不低于150元。

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四)从县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列支)项目管理费。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市县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除用于中省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还可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相关的政策培训、政策资料印制等支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县级补助性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作为县级衔接资金投入。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可以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安排用于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比例。其中,中省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2022年不低于55%,2023年不低于60%,2024年不低于65%,2025年达到70%以上。

产业类项目主要包括:种养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手工业,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良种良法,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与具体产业项目密切相关的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仓储、物流等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储运基地,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乡村旅游及其他产业项目,以及金融帮扶类小额信贷贴息,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

第十二条规范资金管理。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由县政府负责。

(一)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督办制度。对已下达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早形成实际支出。对已经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县财政局要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要对相关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对结转结余以前年度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应在下年度6月底以前消化完毕。衔接资金和直达资金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结算方式原则上采取“零现金”付款方式。其中:到人到户项目资金一律采取“一卡通”直补到户结算方式,并依据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发放花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卡号、银行回单)以及执行标准、发放金额等文件资料作为审核报账的重要凭据;涉及项目工程款、购买设备等款项必须采取转账结算的方式,在履行报账过程中要将中标通知、施工合同、设备购置清单、正规结算票据、正式发票等原始票据和相关印证资料作为审核报账的重要凭据。

(三)加强资产管理。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形成可持续利用的经营性资产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1.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主管的原则,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资金下达到镇到村的项目,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承建单位、资产所有者依据验收结果,由部门、镇(街道)及时向村集体办理资产移交。

2.建立项目资产清单。根据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负责实施的项目建立项目资产清单,将合格资产的验收报告等资料提供给镇(街道),资金下达到镇到村的项目,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项目资产清单。镇(街道)对已建成及移交的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按受益村建立项目资产管理清单,及时向村级组织移交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移交资产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平台管理。

3.资产确权登记。基础设施类项目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2004〕45号)和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汉财办建〔2017〕19号)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属于村组或社区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属于部门、镇(街道)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受益村确权到村,不能分割确权的统一由镇(街道)登记管理(部门实施的移交镇街道),但应折股量化到村,以村为单位享受权益。

4.落实分配资产管护责任。所有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要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镇(街道)和村应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

5.规范收益分配使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对象为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方式:村集体当年收益(含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提取20%公积金,20%公益金,60%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当中50%用于村级设立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金和脱贫人口、监测群体防返贫保险,50%优先用于脱贫人口、监测群体参加村内公共服务等公益岗实现劳动增收(具体方式由各村制定方案,报镇(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健全完善报账程序和各类项目资金台账。涉农整合资金实行报账制,其中由部门实施的项目实行部门报账制,镇(街道)实施的项目实行镇级报账制。

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整合资金台账,详细记录纳入整合范围内涉农资金的指标来源,根据报备后的涉农整合方案安排资金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照资金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的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中记录有关资金调整用途,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实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后,各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同时建立整合资金备查账(专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及时真实反映整合资金支出情况,确保准确、完整、规范反映本单位整合资金运行全过程情况。

第十四条 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和报账。项目建设前期,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预拨30%的项目资金,后期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形成实际支出并扣回预付资金。

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等项目”,防止资金闲置、趴窝,力争到年底财政衔接资金执行进度达到100%,确保涉农整合资金执行进度达到85%以上。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

对于跨年度项目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资金,县财政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中不超过财政资金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也可由项目实施主体预交质量保证金并在项目实施合同中明确预交比例金额等相关条款。

第五章规范和完善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衔接资金和其他整合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作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管理。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检查验收、资产确权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三委按各自职责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对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以年度整合方案和项目计划为依据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台账应包含任务方向、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期限、绩效目标、联农带农情况、资金来源、资金类别、资金支出、项目实施进度等内容,应及时更新项目建设台账,按月上报市乡村振兴局。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夯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充实项目储备,加强入库项目审查,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善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精准安排项目,为加快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创造条件。

(一)入库项目范围。入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政策要求,按照《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陕乡振发〔2021〕10号)精神,继续执行《全省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方案》(陕扶办发〔2018〕10号)和《陕西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9〕41号)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产业、就业、公益岗位、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及教育、健康、金融帮扶、生活条件改善、综合保障性项目、村基础设施(含以工代赈)、村公共服务、项目管理费”等入库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国家和省乡村振兴政策明确规定的负面清单项目不得列入。

(二)时间界限。项目库编报分年度编制。

(三)入库项目要件。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利益链接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

(四)入库流程。按照乡村振兴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的要求,巩固衔接项目库项目申报严格按照“三公示一公告”的程序进行,实行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的程序逐级上报,逐级进行公示,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予以公告。

1.村级申报

1.1提出村级申报项目。每年9月份,由各村民小组组长召集组员共同协商组内短板弱项报村进行汇总,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结合各村民小组上报情况及本村整体情况认真分析短板弱项、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产业需求,结合本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任务、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实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或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级申报项目内容和资金规模等。产业类项目需落实联农带农增收利益链接机制,确定受益农户;基础建设类项目要确定受益农户数量及范围。对到户项目需在驻村工作队的指导下,由户向所在村提出项目申请,需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核实清楚户下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到户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初审。

1.2逐项目编制绩效目标。对村级申报的项目,由镇(街道)指导村级同步确定绩效目标,并填写完成《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1.3村级公示。村级申报的项目和项目绩效目标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镇级初审。

1.4建立村级档案。将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照片、签到册、绩效目标申报表公示照片、项目入库公示(含汇总表)照片、以及公示期满后上报镇(街道)的报告按照时间逻辑形成初步档案(以上资料同时留存电子文档备查)。

1.5跨区域实施项目。涉及跨村实施的项目,由所在镇(街道)具体负责召集镇级包村领导干部,相关村党支部书记、第一书记(可召集相关群众)召开会议,会议初审后,填写完成《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在镇(街道)、相关村进行10天公示,同时注意建立档案资料,由镇级保管;跨镇(街道)实施的项目,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按照时间要求召集相关镇(街道)召开会议,会议初审后,填写完成《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在相关镇(街道)进行10天公示。

2.镇级初审

2.1项目查勘。镇级组织有关职能站办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查勘村级申报项目,初步确定预算资金量。产业类项目需编制项目申报书,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基础建设类项目需镇村共同核实工程量(包括建设长度、宽度、厚度、挖方、砌护等),根据项目建设参考标准编制项目初步方案,确定项目建设预算总投资;同时要初步核实项目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林地、是否违反朱鹮保护区、秦岭保护区、生态红线等政策规定。此项资料的完备是项目审核入库的必备前置条件。

2.2会议研究。对于村级申报查勘项目、跨村项目各镇(街道)要召集查勘组、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第一书记召开党委(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听取查勘组意见、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科学性、紧迫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参与情况和利益联结机制等进行初审。

2.3镇级公示。镇级初审通过的项目在镇公示栏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

2.4建立镇级档案。将镇级召开党委(党工委)会议的记录、照片、签到册、绩效目标申报表公示照片、项目入库公示(含汇总表)照片、以及公示期满后上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各村申报的资料)按照时间逻辑形成镇级档案备查(以上资料同时留存电子文档备查)。

3.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3.1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把关。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镇(街道)上报的项目分项目汇总后,分别各行业部门,由行业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对镇级审核后的项目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绩效目标进行初审(一定要深入项目进行实地核实),对未达到项目审核入库前置条件的不予审核入库,并提出评审意见,列出项目清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跨镇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申报,在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后,编制绩效目标,经论证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项目约束性审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朱鹮保护、秦岭保护等要素保障部门,对项目用地、环保等约束性因素进行审查。

3.3项目合规性审核。县级乡村振兴局对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项目、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

3.4审查结果交办。由乡村振兴局牵头,对行业部门审查、约束性审查、合规性审查意见向各镇(街道)、相关行业部门进行反馈。各镇(街道)、行业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将修正情况以正式文件报乡村振兴局。

4.县级审定

4.1县政府审定。每年10月,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部门,对完成村级申报、镇级初审、部门审查调整汇总后的项目及绩效目标进行初步审定,初步审定修订后,由各镇(街道)、相关行业部门正式文件报送乡村振兴局汇总后提交政府审定。

4.2县级公告。经政府审定后的入库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市乡村振兴局进行项目备案再进行长期公告。

4.3项目入库。由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及时将入库项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将项目信息和公告网址同步录入,注意录入项目基本信息、绩效目标的完整性。

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及公告公示流程。

(五)项目库管理

1.建设使用。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涉农整合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动态调整。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需求、政策调整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跟踪情况等信息(每年第二、四季度初可由乡村振兴局组织开展项目库动态调整)。

3.信息化管理。入库项目要全部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对年度实施的项目,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开工、完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并录入系统管理。

(六)编制年度整合方案。切实发挥整合平台作用,进一步提高整合方案编制质量,推进实质性整合。每年11月底,根据乡村振兴规划任务和当年涉农整合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在县政府组织下,科学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每个具体项目至少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绩效目标、资金投入、实施单位、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等要素。每年3月底完成年初整合方案编制报备,8月底前完成中期调整方案报备,中期调整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年初方案项目资金总额的20%(不含上级新增补助而相应调整的资金额度),12月中旬完成年度补充方案报备。

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上报项目的集中评审,依据相关行业规范、政策、标准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通知相关部门、镇(街道)限期修改上报。

整合方案一经审查通过正式报备,除因重大灾情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实施外,各部门、镇(街道)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坚决维护整合方案的严肃性。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或者需要调整的项目,镇(街道)或者实施单位应及时以正式文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后商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向镇(街道)或者实施单位批复项目变更计划。

第十九条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公告公示内容和要求。

1.资金分配结果。中、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2.项目申报。镇(街道)、村(社区)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3.项目库。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4.项目计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补充方案)和项目计划予以公告。

镇(街道)、村(社区)在接到县级下达项目计划后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5.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县镇村需将年度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6.绩效管理情况。项目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应将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批复、绩效评价结果等予以公开。

7.项目资产台账、运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变更、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

8.直达资金重要政策、分配和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等。

9.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公开方式。

1.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2.镇(街道)、村(社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告牌、公示墙、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在村级实施的项目和到户项目,要在群众便于知晓的地方进行公示。

3.对直达资金,财政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的要求,在网站设置“直达资金公开专栏”予以公开。

4.探索运用多种载体和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确保财政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对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差的群众,以及对资金项目安排使用有疑问的群众,由驻村工作队入户告知、解释并答疑。

第二十条加强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管理。

)对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做到“项目确定在哪一级,哪一级负责绩效”。实行重大项目重点评价、小型项目自行评价,到户项目签字验收和部门、镇(街道)按比例抽查。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行业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项目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绩效目标设立

1.绩效目标申报。项目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在申报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时,需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实化量化、合理可行,准确反映联农带农情况。

2.绩效目标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组织对预算资金申请单位编报的扶持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1)合规性审核,具体包括扶持项目是否符合涉农整合资金、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

2)完整性审核,具体包括规范完整性和明确清晰性。其中规范完整性重点审核绩效申报报表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详实,是否无缺项、错项(如缺少项目资金情况、定量指标缺少指标值、年度目标未填写、金额单位不一致等);明确清晰性重点审核绩效目标是否能够反映项目主要情况,是否对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进行了充分、恰当的描述。

3)相关性审核,具体包括目标相关性和指标科学性。其中目标相关性重点审核绩效目标与部门(单位)职能以及县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规划是否密切相关;指标科学性重点审核绩效指标是否全面、充分、细化、量化,难以量化的,定性描述是否充分、具体;是否选取了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相指标并明确了具体指标值。

4)适当性审核,具体包括绩效合理性和资金匹配性。其中绩效合理性重点审核预期绩效是否显著,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资金匹配性重点审核绩效目标与项目资金量、使用方向等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5)可行性审核,具体包括实现可能性和条件充分性。其实现可能性重点关注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合理测算,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充分;条件充分性重点关注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和条件是否充分,内部控制是否规范,风险防控是否准备到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绩效目标批复。纳入年初预算的扶持项目经县人代会批准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20日内将扶持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年度中间,县级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追加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程序批复绩效目标,并随同资金指标一同下达。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应在收到批复后20日内将扶持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五)绩效运行监控。项目执行中,项目单位负责在线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或重点区域项目资金进行监控;县财政应充分利用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信息系统、财政云国库支付系统),开展财政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对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要求项目单位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绩效评价。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年度终了,项目主管部门应完成本年度所有实施的项目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项目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以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确定的项目为目标,确保支出进度、监督检查、年终考评等顺利达标,推动乡村振兴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单位申报下年度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考核评价时予以加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较差的项目实施单位,在考核评价时予以减分;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依据项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拨付的意见,在项目单位报送自评报告之前,暂不拨付资金。

第六章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网格化、协同化监管,各有关部门、镇(街道)、村级组织(村“三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依据中、省、市、县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属于政府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招标金额(施工类400 万元,货物采购类2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单项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村级为实施主体的,需由乡镇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六)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七)对于必须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由村级组织成立有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八)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以工代赈项目及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项目,除大中型桥梁及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以外,可不进行招投标,由项目所在地镇村自行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管机构及责任分工。财政、发改、民宗、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林业、乡村振兴局以及使用整合资金的行业部门是资金监管的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按要求配合纪委监委、审计、检察机关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并做好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督促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对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衔接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工作,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资金投放精准、资金拨付及时、资金使用合法有效;县审计局负责对衔接资金、整合资金和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可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四条监管内容

(一)整合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绩效管理情况,事前项目绩效目标确定,事中项目绩效监控,事后项目绩效评价。

(三)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五)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使用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方针政策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监管方式

(一)以县为主,上下结合,县镇村三级联动。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四)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五)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第二十六条负面清单。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加强镇村“最后一公里”监管。县级相关部门加强培训指导,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对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代理记账。

第二十八条问题整改。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做到立查立改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各级审计、考核、督查、自查工作中发现和提出的问题,要加强重视,从整改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四方面建立整改台账,做到立查立改,逐一进行销号整改到位。对资金支出慢、用不好和不整合、整合不到位等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落实整改单位和责任人,跟踪挂牌督办,严肃执纪问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级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建立项目支出报告制度。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按全县统一规定时限,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时报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整合资金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向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反馈。确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等相关整合日常工作,保证信息报送及时高效。

第三十二条建立督查考核制度。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实行定期督查通报制度。主要内容是: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的政策执行情况,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到位和任务完成情况,整合项目计划下达、资金下达、公示公开、实施进度、资金报账、竣工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情况。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三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洋政发〔202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