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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洋规〔2018〕005-县政府002关于农村、城镇个户宅基地翻(改)建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

    洋规2018〕005-县政府002

洋政发〔2018〕32号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城镇个户宅基地翻(改)建

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优化服务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中共洋县县委、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洋县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洋发201814号)精神决定自201911日起,将农村、城镇个户宅基地翻()建审批权限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各镇办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一、依法审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3、《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民宅基地审批划拨管理的通知》(洋政发2014〕41号);

4、《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洋政办发〔2016〕21号);

二、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

村民原基翻建(改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表及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所在镇办的国土所。

(二)国土所审核

国土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村民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会同镇办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实地踏勘,依照有关规定对翻建(改建)申请户的建房用地资格及规划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填写《洋县宅基地(建设用地)审批表》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原基翻建(改建)用地进行集体审核,符合翻建(改建)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农村、城镇个户宅基地翻()建审批,批准后由所辖镇(办)国土所签发《陕西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结果存根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查。

三、工作要求

1、严格审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对原基翻建(改建)的户,严格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依据“一户一宅”之规定,对已享受以工代赈、扶贫移民、陕南移民搬迁(含生态避灾搬迁)等优惠政策的旧房必须拆旧复垦,不得进行审批。

2、严格标准。县城规划区用地标准不得超过133m2/户,平川区用地标准不得超过200m2/户,丘陵山区用地标准控制在267 m2/户以内

3、严格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承诺时限进行办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原基翻建(改建)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对资料齐备符合审批要求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资料不齐备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

4、严格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原基翻建(改建)审批管理,建立健全批前资格审查预公示、集体会审、审批结果公示、批后监管等制度,规范审批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标准,并积极调处因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引起的各类矛盾。

5、严格监管。国土局要做好对镇办原基翻建(改建)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加强村民原基翻建(改建)领域的政策业务培训、指导和审批资料归档等工作。


附件下载:1.洋县个户宅基地(建设用地)改建审批表

          2、陕西省非农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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